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济南高新法院共收案11563件,结案11569件,结案率97.81%,位居全省法院第4名,全市法院第1名;裁判自动履行率81.04%,位居全市法院第1位;平均办案天数40.5天,位居全市法院第1名。
多项全市第一成绩的取得,为服务辖区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复苏,夯实了政法基础——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该院全体工作人员的齐心共同努力,辖区政府的扶持,也离不开众多法律人士的参与。
自2021年4月开始,新黄河陆续推出《高新区“最美法律人”》系列报道,采访一线优秀法院工作者,让他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详解繁简分流、服务营商环境背后的各项诀窍,体现榜样力量!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团队法官郭瑞栋介绍,近日,该院开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公司在进行公司改制过程中,对部分员工进行改制裁员,并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以说明形式载明:“企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己全部支付,员工对此无任何争议”,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员工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经济补偿金。
后来,员工以公司未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及诉讼。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证明书并非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离职协议。
其中“说明”部分虽载明“企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己全部支付,员工对此无任何争议”,但系用人单位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无法视为双方就劳动报酬等达成的合意,故不具备离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因双方之间所涉及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或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依法应予以支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应签订书面的离职协议,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以防产生纠纷及诉累。
人物简介:
郭瑞栋,1985年生人,中共党员,现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自2020年5月入额以来,负责承办的案件种类繁多且数量庞大,8个月时间收案500余件,仅案由就多达60余种,但其始终坚持高标准律己、强素质固基,尽职尽责、任劳任怨,迎难而上,尽心竭力做好审判工作,在8个月时间内审结案件近500件。
2021年以来,负责专审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目前已接收案件339件,审结案件230件。同时,注重个人业务能力的提升,不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积极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耐心解当事人的疑问,多途径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办案质效均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