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助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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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 ||
【案情】 2023年1月1日至5日间,赵某招募了被告人何某某以及周某某等人,由赵某负责联系上线诈骗人员,并事先准备好用于连接酒店固定电话和酒店网络的转换设备,然后安排何某某、周某某等人来到本市某酒店登记开房。何某某等人在明知上线诈骗人员将使用酒店房间固定电话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开房,用赵某提供的转换设备连接酒店房间的固定电话和网络端口,再由赵某联系其他犯罪分子调试转换设备,何某某等人待设备调试完成后离开房间。后上游诈骗人员利用此设备冒充京东客服对被害人姚某实施诈骗,姚某被骗损失89500元,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未能获利。 【分歧】 本案在处理时对何某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数额近9万元,已经达到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属于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没有获利,本案不符合帮信罪司法解释中有关“情节严重”的情形,数额巨大的损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后果之一,只有参照“两卡”类犯罪中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或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严重后果”,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上游诈骗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架设通信设备等技术支持,虽然没有获利,但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近9万元,虽然目前仅有《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利用“两卡”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未对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后果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来进行考量。 从体系性解释角度出发,可以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系。纵观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有很多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中列举了相应的情形,正是从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评价。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均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均构成“后果严重”。因此,将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本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也有一定的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对诈骗罪设置了三档法定刑,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首先,现实中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被骗数额普遍会达到千元以上,若将诈骗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势必会不当扩大打击面,降低入罪门槛。其次,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能认同法定刑三年以下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轻刑与重刑的分水线,而诈骗“数额巨大”会让诈骗分子承担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应归属于重刑,故将造成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最后,《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对应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为妥当,而且两个“特别”的用词也能相互呼应,如果将严重后果的标准径行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反而会大大增加定罪难度,不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转自: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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