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三强三优】来自群众的口碑:一块牌匾背后的故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在当今经济形势大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法院执行局作为司法体系中的关键部门,始终站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第一线。近日,济阳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块“公正执法 服务为民”的牌匾,这块沉甸甸的牌匾涉及两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但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执行标的物腾退、处置困难,折射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面对复杂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们从未退缩,只要有一丝财产线索,他们便紧抓不放,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态度和决心。

     审判:两起简单的民事纠纷

     纠纷一:山东某食品公司诉海南某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海南某果业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山东某食品公司遂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海南某果业公司对未付货款并无争议,但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货款33.79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南某果业公司亦未履行法律义务,山东某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纠纷二:济阳区某银行与济阳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济阳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济阳区某银行遂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生效后,济阳某公司依然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济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折射执行工作面临的两大困境

      纠纷一:财产线索发现难,执行工作无财产可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某果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海南某果业公司冷库内有热带水果、机器设备等财产,执行法官立即赶往海南,但经调查发现该批水果属反季节囤货,数量不大且已囤积一段时间,又因面临运输和保存的问题,对鲜果类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而厂内机器属于公司经营必需设备,如果一旦查封处置,该公司将面临生产停摆、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在保障企业经营生存的基础下,生产设备不宜“一封了事”。如何执行才能既保证申请人利益最大化,又对被执行人的影响降到最低,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纠纷二:多方因素制约导致“腾退难”“处置难”。济阳区某银行与济阳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济阳某公司已无力经营,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程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无人参与竞拍,机器设备最终流拍,该案顿时面临有财产却“处置不能”的境地。执行法官立即转变执行思路,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多方找买家处置该批机器设备。最终案外人(即纠纷一中的山东某食品公司)与申请人达成购买合同,同意以二拍价格5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但在前往提取机器设备时,设备管理员情绪激动,强烈阻挠腾退设备,并要求山东某食品公司给付高额场地管理费,山东某食品公司表示,如果无法取得设备,则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如何安全地腾退场地设备成为影响本案的关键,案件一度陷入困境。

     创新:探索执行工作“破局”路径

      纠纷一:灵活执行,“以物抵债”促履行。法官在调查被执行人海南某果业公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设备尚在生产运行,且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海南某果业公司有火龙果果园生产基地,执行干警们不敢懈怠,立即驱车赶往生产基地,并安排专人守候在生产基地附近。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某果业公司在火龙果果园生产基地将火龙果深加工成火龙果汁,并存储于基地冷库内。掌握线索后,执行法官李宁立即制定执行对策:一是迅速采取查封措施,在产品未被转移前,执行干警立即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冷库中的7500箱火龙果汁采取了查封措施;二是“背对背”调解,7500箱火龙果汁因保质期限、冷储保管条件等特殊因素,并不适宜走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官提出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成就最大化的“双赢”,经执行法官现场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将该批货物以物低债,本案顺利结案。

     纠纷二:延伸服务,纾难解惑促发展。执行法官负责两类事项的腾退,一是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腾退房屋或者处理涉案财产;二是执行过程中,对房屋等涉案财产进行变价交付过程中的腾退或者处置事项。“腾退难”“处置难”,难在占有原因复杂,不能以一概而论;难在腾退或者处置需要对房屋内居住人和财务进行暂时安置;难在容易引发对抗及突发事件,处理需要慎之又慎。本案中,山东某食品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但对案件的顺利执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机器设备存放处的管理员情绪激动,强制腾退设备容易产生对抗事件,执行干警秦时忠立即上报执行局长王莹,召开执行法官专业会议,研究解决措施。

     拒绝腾退的理由很多,其中部分理由听起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是否为强制腾退,需要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甄别。经过专业会议研究,王莹局长制定了最适合案情的执行工作办法:一是做好案件基本事实的调查工作。经调查,设备管理员之所以阻扰设备腾退,主要在于机器设备存放在其场地时间过久,经过现场勘查和市场估价,该设备管理人员主张的设备管理费用明显过高,且但设备管理员从未就该设备管理费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二是做好设备管理员的解释工作。执行局王莹局长多次与设备管理员沟通,占有不等于所有,虽然设备存放在管理员处,管理员暂时占有财产,但财产的所有权人已转为案外人(善意第三人)山东某食品公司,且在诉讼中经申请人申请,涉案机器设备已被保全查封,设备管理权人虽因设备管理费问题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但其“占有行为”并不能对抗生效裁判以及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过多次沟通,设备管理人员的态度开始动摇,明白其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不是随意阻挠、抗拒执行,并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所主张的设备管理费用。三是做好机器设备三方关联人的调解工作。对于设备管理人员主张的设备管理费用,执行法官考虑到该费用金额不高,如果再进行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增加双方诉累,执行法官遂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山东某食品公司公司协商解决办法,最终山东某食品公司愿意给付设备管理员一定的设备管理费用,该机器设备顺利腾退。

     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利益攸关:对于申请人而言关乎胜诉权益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兑现,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被强制剥夺,对于案外人而言关系着其合法权益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得到保护。在处理这些执行案件时,一味简单地强调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有可能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却严重影响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更多的可能是两败俱伤,不利于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上两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折射出了执行干警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执行路上的艰辛与不易,更折射出执行干警们的智慧和勇气:在倾听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勇敢地深入执行案件背后,在非此即彼的刚性与善意文明的柔性之间,找到执行工作的最优解。

upload_7bb8a892_50cb_48c1_abab_1a970741f033_00002550[1]

upload_7bb8a892_50cb_48c1_abab_1a970741f033_00002554[1]

upload_7bb8a892_50cb_48c1_abab_1a970741f033_00002552[1]

upload_7bb8a892_50cb_48c1_abab_1a970741f033_00002551[1]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 电话0531-58296600 邮编:2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