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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管辖权争议及法律适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7日

【案例】

    甲地A 公司与乙地B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A 公司购买设备并租赁给B 公司使用,B 公司向A 公司支付租金,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地法院管辖。同时,A 公司、B 公司与丙地C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C 公司为A 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B 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C 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C 公司向B 公司追偿,B 公司拒不还款,C 公司遂起诉至丙地法院,B 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乙地法院管辖。

    【分歧】

    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甲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乙地法院)、担保合同履行地法院(甲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乙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丙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C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向B 公司追偿的权利,该权利即为担保人的追偿权。那么C 公司在行使担保追偿权时,有权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担保追偿权管辖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担保追偿权的性质又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导致出现不同的司法观点。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讨相关的法律适用。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如依据约定的管辖条款,本案应由甲地法院管辖。但基于担保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合同约定内容,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1.担保追偿权具有独立性,并不当然适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担保追偿法律关系虽然与主合同、担保合同密切相关,但担保追偿权具有独立性,并非依据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派生出来的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一项新权利。因此,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并不当然受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未就担保追偿权作特别约定的,则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虽然担保追偿权并不当然适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但如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对担保追偿权作特别约定的,则应适用该条款进行管辖。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虽就融资租赁、保证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但并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如前所述,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行使法定权利,本案纠纷亦非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并不适用上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第七条作出了类似规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前述分析,如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并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则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追偿权纠纷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由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是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发生的纠纷,此时担保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担保人行使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担保追偿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从这个角度而言,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追偿权仍为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9日修订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偿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设在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如果追偿权纠纷被视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两书中的司法观点,由担保合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保证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接收货币一方即担保权人所在地,因此甲地法院有管辖权。2. 将追偿权纠纷本身作为合同纠纷,在该纠纷中接收货币一方为追偿权人,如当事人未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偿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丙地法院有管辖权。在(2018)最高法民辖 17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追偿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追偿权纠纷系发生在追偿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该纠纷中的争议标的为债务人应向追偿权人还款的义务,应按照该争议标的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乙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丙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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