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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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7日 | ||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是同事关系,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借用黄某的车辆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的亲属将刘某、黄某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辆系黄某实际所有,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并作为朝夕相处的同事,黄某对刘某没有驾驶证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就是说,在出借车辆时,黄某有责任审查、确认借车人刘某的驾驶资格,并据此决定是否借予。黄某将车辆交由无驾车资格人刘某使用,对出借车辆管理不善,未尽到审慎义务,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形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并且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判决黄某与刘某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出借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当车辆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而造成损害,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车辆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借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四种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建议: “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法律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边边角角。如果我们都能熟知法律,并遵从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就能保护自己,也能避免伤害他人。法官提醒,出借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车辆是否定期维修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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