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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6日

    近年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服务绿色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作为,展现法院担当,贡献法院智慧,2021年10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22年建立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认真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济南”建设,助力济南“起步区”和济阳区经济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南刘村村东刘某某所有的196棵杨树采伐。经计算,涉案林木蓄积28.0831立方米。刘某某、肖某某均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二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某、肖某某均具有自首的情节,自愿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均判决刘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林木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滥伐林木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林木资源及形成的生态环境,虽然公民砍伐自己合法拥有的林木,但从大自然生态系统看,其所属林木亦是生态环境系统的一部分,私人林木资源的砍伐必然会影响到国家整体林业生态资源。公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的树木,数量较大,必然受到刑罚的制裁。

案例二:宋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快手”看到卢某某(另案处理)发布的猴子视频,产生了购买猴子饲养的想法。2017年8月21日,宋某某和丈夫被告人满某某从卢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带回济南市济阳区家中饲养。后经宋某某介绍,张某某和其男友张某出资于2017年9月3日从卢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猴子由张某某饲养。后张某某饲养几天后将该猴子出售给符某某和丈夫韩某某。符某某饲养几天后又将猴子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饲养的猴子案发前因病死亡,宋某某、满某某饲养的猴子案发后被送往济南市动物园饲养。经鉴定,涉案的两只猴子均系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Macaca mulatta),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9月18日,宋某某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等人各赔偿因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宋某某等人就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宋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根据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失效)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3月1日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不是可爱萌宠,想买就买,想卖就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买卖,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马某某、李某某租赁两处雇佣工人从事电镀生产。在一处进行电镀生产时,二人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铺设的暗管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猪圈中间的渗坑中。经鉴定,判定该废水排放坑近期排放口处表层样品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在另一处进行电镀生产时,二人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用水泥抹制的阳沟和开挖的墙洞排放到南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渗坑中。经检测,总铬189mg/L,总锌6.45×10³mg/L,总铜800 mg/L,总镍51.4 mg/L。马某某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等人赔偿因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塑料滚筒等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设立环境污染罪属于国家立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不但后果严重,而且被损害的生态系统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这就需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支付处置费26830元,既惩治了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也让被损害的生态系统有了修复的可能。通过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追究,让法律真正成为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利器。

案例四:杨某与被告齐某、第三人村委会

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为济阳某村村民。2014119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限至2024年。2016220日,被告驾驶大型机械擅自将原告承包地内尚处于返青期的小麦全部损毁。原告报警,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杨某起诉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损失,并在原告从事农业生产时停止侵害。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论基于授权还是其他原因,在原告已经耕种小麦的土地上实施旋耕行为即侵害了原告对该土地的管理权和收益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杨某涉案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损失3200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济南市济阳区临近黄河,是重要的粮食产区,耕地资源十分宝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耕地的使命任务尤为重要。济南市济阳区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的司法责任。

案例五: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占有物

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济南引黄处签订了十年合同,承包了黄河部分干渠堤防土地。被告承包高速济南段部分土方工程后,将原告承包范围内的树木砍伐,并将原告承包干渠的西侧断面的土方取走。原告张某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案涉土地填平并给付土地整理垫付款18200元。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在原告享有占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取土的行为均应视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被告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后应当采取回填整平的措施。判决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回填整平土地费用14420元;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土地整理垫付款182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黄河流域攸关我国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黄河流域的生态形势较为严峻,需要强化生态保护和治理。本案中被告砍伐黄河沿岸树木、挖掘土方的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个人利益产生了损害,对黄河流域的综合环境亦产生了破坏。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积极履行司法职能,切实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案例六:原告于甲与被告于乙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家住宅大门朝东,出门只能北行,且是唯一去大街的通道。被告在通道上挖壕,导致原告家人和车辆无法通行。为此,原告诉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再阻碍原告家人通行;道路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道路是否享有通行权应从道路形成的历史性、必要性、公共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于甲在涉案南北巷道西侧居住多年,该村村委会证明30多年一直通过该巷道通行,该巷道对原告于甲来说具有历史性。原告于甲虽可通过两条2-2.5米的东西巷道通行至南北大街,但由于两条巷道较为狭窄,难以满足社会发展车辆通行的需要,该南北巷道对原告具有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该巷道宽5米左右,北侧直通东西大街,南侧向西通往本村农田,也是本村其他群众生产所需的必经道路,具有公共性。因此,原告于甲对该巷道享有通行权,被告不应开挖阻碍。判决原告于甲对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项下门前南北巷道享有通行权,被告于乙不得侵害;被告于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开挖的路段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在环境问题发展的背景下,人民在优良环境中生活的诉求日益凸显,此时相邻权的保护与人民群众对环境利益的诉求密切相关。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难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该影响可能较大程度改变相邻权利人的生活环境,从而损害其环境权。济阳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相邻关系中环境利益保护的合理限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相邻权。

案例七: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李某

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杨某甲依法取得位于村东坡2.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杨某乙拒不退地并将土地转包给第二被告李某,致使原告杨某甲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原告杨某甲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土地2.4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其依法享有该证登记项下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原告在涉案土地上行使权利时,被告李某实施制止行为并对涉案进行耕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的责任。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土地;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480元;被告杨某乙对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济南市济阳区临近黄河,是重要的粮食产区,耕地资源十分宝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耕地的使命任务尤为重要。本案被告李某阻拦原告杨某甲耕种土地,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对粮食生产工作产生了影响。济南市济阳区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的司法责任。

案例八:陈某与甲热力公司、乙热力公司、丙热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于2005年取得济阳某地块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陈某2008年入住后发现三被告擅自在陈某院内铺设热力管道,该管道穿越陈某院内落。涉案管道已于2017年废弃,陈某多次与三被告沟通要求拆除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原告院落南端露出地面的供热管道并支付热力地费58400元。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甲热力公司作为依社会习惯和有关文件确定的产权人,其依法应承担产权人的责任;乙热力公司未能提交其股东甲热力公司注资入股及接受相关资产的相关证据,其应依法承担作为涉案别墅区供热管网维修、养护责任,亦是该管道产权不特定人,拆除有关停用管网亦应在其职责之内,因此甲热力公司、乙热力公司应当对涉案管网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判决甲热力公司、乙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陈某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西南角露出地面部分的供热管道;被告甲热力公司、乙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占地补偿款120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健康安全是司法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案涉暖气管道已经废弃多年,缺少定期维护保养,锈蚀的暖气管道对居民区所在土地造成了污染,且存在断裂、倒塌的安全隐患。因案涉废弃管道所在社区的供暖公司更换多次,且各公司内部之间亦存在权属交接,社区居民虽多次主张权利,但各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厘清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配,及时为社区居民拆除废弃管道排除妨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案例九: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申请执行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以下简称济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有一废旧回收门市部非法处置不明废品,气味刺鼻,污染周边环境。接举报后,济阳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查明,该门市部露天堆放大量废旧农药包装物、内置包装袋、废旧药瓶等包装物、容器,经鉴定,上述农药残留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危废范畴。2019年11月4日,济阳生态环境局对该门市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对其罚款1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门市部未主动履行罚款内容,济阳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违法事实清楚,济阳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济阳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理不当而被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此产生的工业废品和农药残留等固体废物不断增加,如这些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加强固体废物的依法收集与管理,成为当前环保执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中,济阳区某废旧回收门市部将违法收集来的废旧农药瓶、包装袋等危废,露天混合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有的包装物不同程度沾染有农药残留,致使农药气味刺鼻,严重污染了周围大气和土壤环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强制执行对该门市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守护蓝天净土的司法态度和决心。

案例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案

    基本案情:黄河河道济南市济阳区某街道段内,存在集装箱、杂物堆放、在自行搭建的笼子里养殖鸽子,并自建砖混结构房一处,按照《济阳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规定,济南市济阳区某街道办事处负有河道管理保护职责。2021年4月15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济阳区某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督促制止有关违章行为,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保护职责。后经现场查看,该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滩区内仍存在自建砖混结构房一处尚未拆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9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济南市济阳区该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某村滩区内存在的自建砖混结构房屋采取有效清理措施,以保护黄河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及时查看违章建筑现场,主动与相关人员联系,深入释法说理。2021年10月27日,济阳区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案涉违章建筑拆除,拍摄了现场照片,现场没有出现矛盾激化的事件。2021年12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2月16日,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磋商,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积极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方位、多角度考虑问题,找准矛盾症结,强化事项协调,合力推进行政机关高效高质量整改,最后检察机关撤诉结案,展现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司法自觉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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