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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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5日 | ||
【裁判要旨】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4时10分,被告许某鑫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104由北向南行驶至399公里950米时,与周某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红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许某鑫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周某红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许某鑫与胡某伟系雇佣关系,被告许某鑫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裁判结果】 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鑫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不赔偿的部分,因许某鑫受雇于胡某伟,许某鑫系在向胡某伟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中交强险不赔偿的部分应由胡某伟依法进行赔偿,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由胡某伟按60%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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