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的统计分析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调撤率的统计分析 研究室 王淑娟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上升态势,诉至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案件)亦随之增多,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调撤率低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期,济阳法院对近三年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济阳法院共审结人身权纠纷案件1086件,其中交通事故案件876件,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交通事故案件占人身权纠纷案件比重较高。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56件,占人身权纠纷案件78.53%;2012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287件,占人身权纠纷案件81.76%,同比增长12.11%;2013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31件,占人身权纠纷案件80.93%,同比增长15.33%。(见表一) 表一:2011年至2013年交通事故案件收案数及比重 二是案件调撤率逐年递增,但低于民事一审调撤率。2011年审结交通事故案件258件,其中撤诉结案16件,调解结案117件,调撤率51.55%;2012年审结交通事故案件288件,其中撤诉结案21件,调解结案132件,调撤率53.12%;2013年审结交通事故案件341件,其中撤诉结案10件,调解结案180件,调撤率58.36%。此类案件的调撤率均低于同年的民事一审调撤率。(见表二) 表二:2011年至2013年交通事故案件及民事一审诉讼调撤率情况
三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比例逐年递增。2011年至2013年审结的涉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分别为159件、180件、204件,分别占当年交通事故案件结案数的61.63%、62.5%、64.15%。(见表三) 表三:保险公司涉诉案件及所占比例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分析近三年的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考量调解及撤诉两种结案方式的优劣,调解比撤诉具有明显优势。但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低于民事一审调撤率的原因亦可归结为调解率不高,而导致调解率的不高的原因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或无力参与调解。保险公司邮寄答辩状或不出庭现象几成常态,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调解无从谈起。保险公司即使参加诉讼亦无诚意参与调解,例如其制定的赔付标准远远低于法院适用的标准,或者委托律师出庭,且没有完全、充分的授权,无法参与调解。保险公司内部有层层审批的限制性规定,应诉保险公司无法定夺赔偿数额,超出权限部分需由上级公司决定,导致应诉公司不敢越权参与调解。 (二)当事人方面 一是诉讼主体往往非常复杂,有的车辆买卖后不过户,或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雇佣、借用、挂靠、租赁等情形,责任主体牵涉实际车主、登记车主、雇主、借用人、租赁人等多方人员。发生死亡事故的案件中,原告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数人,在原告之间、被告之间、原、被告之间进行利益协调,难度相当大。二是受害方对赔偿数额期望值过高。在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受害方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高,往往会提出过高要求,有的受害方为了高额赔偿金甚至出具虚假证据,造成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一致。三是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未购买保险的车辆一旦肇事,当事人往往无法给付高额的赔偿金,调解难以达成。四是二手车交易瑕疵。二手车车主未将车辆产权或保险及时过户,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增大了调解工作难度。 (三)交通管理部门方面 一是交管部门调解功能弱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管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交管部门缺乏调解积极性,当事人一旦有争议会直接诉至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致使法官没有精力进行多头调解。二是责任认定失当。有的事故未作责任认定或有的事故损失较大,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争议激烈,一方当事人经复议仍不服的,法院难以调解。三是不当答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以交警答复作为抗辩,有的不当答复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使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四)其他因素影响 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分歧点主要集中在医疗费赔偿数额上,很多车主只投保交强险,不投保商业险,现行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数额过低,如果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已超出一万元,其余医疗费的分摊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应当事人请求,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在医保用药及非医保用药的界限方面,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另外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的不确定性往往也会导致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也是难以达成调解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一是在立法层面上,增加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并统一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交强险医疗费一万元的限额及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已遭各方诟病,易成为受害人不满的导火索,立法机关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并逐步统一城镇、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二是加大与保监会及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力度,探索调解新思路。法院可通过专题研讨、联席会议及司法建议等形式,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完善理赔制度。建议保监会加强对理赔工作的指导,理顺各级保险公司之间的制约关系,畅通理赔渠道,赋予出庭人员相应调解权限,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三是加大普法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宣传文明、守法、安全驾驶,加大对漏投或故意不投交强险的惩罚力度。强化车主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二手车交易车主及时进行产权及保险的“双重过户”,避免交易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加强对诚信诉讼的引导,加大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力度,强化对各方当事人的情感疏导及析法释理,营造友好协商、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合作,联合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站式联调机制”。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从受案取证、财产保全、诉前调解到司法确认、诉讼再到结案归档六步工作流程,法院、交警、司法行政、保险四部门可实行无缝对接,以期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审理判决、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揽子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并逐步形成案例指导机制。上下级法院、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应加强联系,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断探讨解决司法难题的新路径,并逐步形成案例指导机制,增强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