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法发〔2021〕5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营商环境加强企业回访工作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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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阳法发〔2021〕5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回访工作制度(试行)
为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文明司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成立企业回访领导小组,分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副院长为组长,各专班召集人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以上率下,示范带动、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条 回访责任人 以全体办案员额法官为本次回访工作的网格员,各员额法官对自己办理案件的回访工作负责。 第三条 回访范围 本次营商环境评价区间内涉及企业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 第四条 回访对象 以回访案件当事人为主,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回访为辅。 第五条 回访内容 1.立案、审判、执行等流程办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行为?2. 立案、审判、执行等流程办理是否规范高效、便捷?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第六条 回访方式 1.电话回访,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按照回访内容要求进行回访。2.上门走访,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表格等方式进行回访、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涉及办理破产指标及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案件涉及的企业进行重点回访,提升企业当事人的满意度。 第八条 回访应做到涉及企业案件的全面覆盖,避免遗漏、忽略涉企当事人,同时注意工作留痕、保存相关工作文件、照片、视频、录音等材料。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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