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规章制度

济阳法发〔2021〕10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暨规范律师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阳法发〔2021〕10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暨规范律师服务工作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推进诉讼与法律服务行业全流程协同,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需出示经当年年检有效的执业资格证并提供复印件,提交相应

  执业机构出具的公函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参加诉

  讼活动。

  第二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不得挑选承办案件业务庭或承办法官。

  第三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与承办案件法官具有亲朋、同学等关系,并不得以此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

  第四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举止文明,衣着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妨碍正常的审判秩序。

  第五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的案件判决前不得提出与法官进行案件方面的沟通,不得要求法官提供法律意见。

  第六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不得当面评论(褒或贬)审判人员,对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法官本人或主

  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不得在当事人中诋毁案件承办单位

  和承办法官,不得纵容当事人的不良情绪,要做好当事人的

  法律解释、说服教育工作。

  第七条 律师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讲究职业道德,接受当事人代为诉讼的委托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释明案件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后果,让当事人有可能选择诉或不诉。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或和解工作,尽量让案件能调解或和解结案;在诉讼外,不得操纵当事人缠访、缠诉甚至越级上访。

  第八条 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不得邀请法官外出会面、吃饭、参与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

  向案件承办人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送礼行贿,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任何接触。

  第九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诉讼活动中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履行明释义务,但不得就案件的处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承诺。

  第十条 建议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配合并参与法院开展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除按相关法律和上级规定给予处理外,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济阳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阳县新元大街 电话0531-81171234 邮编:2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