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法发〔2021〕11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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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阳法发〔2021〕11号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区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缩短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济南破产法庭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上级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对于能够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本院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二条 对于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主办案件。 第三条 对于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在最短时间内指导管理人完成财产接管、财务状况调查、债权申报等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债权人会议召开、确认无异议债权、财产变现、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 对于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简化送达方式,简化银行账户开立、印章刻制等程序,积极探索简便快捷的财产处置方式,积极探索成本低、方便当事人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以及表决形式。 第五条 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本院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院所有破产案件中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 本意见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济南破产法庭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工作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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