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过失致人死亡法院这样判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商报济南消息 司机驾驶重型货车清运垃圾,碰撞到位于车辆前方施工的被害人,并对其造成碾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机需承担哪些责任?刑附民原告人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刑附民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除在交强险中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8万元外,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还须向附带民事诉讼四名原告人赔付9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71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道路实施垃圾清运工作。垃圾装车完毕后,杨某某在未确保车辆周围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时,碰撞到位于车辆左前方施工的被害人荀朋朋,并对其造成碾轧,荀朋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2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据本案审判长高兵介绍,被告人杨某某系济南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驾驶公司车辆致使受害人荀朋朋死亡,应当由济南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车辆在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济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发票能够证明被害人荀朋朋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9万余元,扣除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垫付的18000元,剩余9.1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院确定死亡赔偿金981000元。另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院均依法确定。以上赔偿款项共计117.8万余元,扣除某寿险公司济南公司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8万元,剩余款项99.8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原载《山东商报》20243415

本稿件素材由刑庭提供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12368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