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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研究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7日

  内容摘要 自最高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法院在非诉化、人性化、专业化、联动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新形势下,基于种种原因,改革仍然面临着困境与挑战。家事审判改革应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和审理方式,从事后救济走向源头预防,借力社会力量参与诉讼,强化联动治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创新新时期“枫桥经验”,为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 家事审判 改革 审判方式 多元联动

  作者系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8年第6期。

  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大量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案件类型和案情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性,原有的审理模式不能适应家事司法新需求、新变化。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本文试图在系统回顾总结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 大势:家事审判改革的双重驱动力

  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来自民众日益增长的家事司法需求与原有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的矛盾。

  (一)司法需求增长:婚姻家庭关系“契约自由式”嬗变及其负面社会效应

  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家”的概念,“是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 从士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追求,到普通人“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无不将婚姻家庭关系放到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位置,数千年一以贯之。近代以来,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中国进入“三千年未见之变局”。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即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观念。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和个人财富的快速积累使捆绑婚姻的财产桎梏逐步松开,以家族和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结构进一步淡化,权利平等和婚姻自由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婚姻家庭“契约化”倾向明显,“一言不合”就离婚、“闪婚闪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据报道,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十五年攀升。

  全国结婚、离婚数量单位:万对

  近五年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登记结婚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离婚数量却稳中有升,2017年登记结婚数为1063.1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万对, 当年离婚与结婚比达到41.1%。这种趋势在德州市范围内更加明显,当年离婚与结婚比从2013年的26.2%上升到2017年的51%。这意味着不稳定、不和谐、走向解体的婚姻家庭占比逐步提高,和谐稳定家庭的比重逐步降低。

  德州市结婚、离婚数量单位:对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婚姻关系的“契约自由式”嬗变,直接影响着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引发单亲家庭、问题少年、孤寡老人、暴力恶性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财产纠纷、侵权纠纷、刑事案件是直接或间接由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当离婚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大量社会问题的诱困,意味着我们需要认真吸取传统文化中家庭建设的精髓要义,在婚姻自由与家庭和谐稳定两种价值追求中找到平衡点。当人民群众解决家事纠纷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解决家事纠纷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并有所作为。

  (二)司法供给不足:传统家事案件“外科手术式”审理模式检讨

  长期以来,法院将家事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忽视家事纠纷的伦理性人身性特点、家庭关系和感情修复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缺少综合性、根本性、联动性、系统性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和机制,表现为“外科手术式”审理模式。

  一是庭审方式以诉辩为主,主要依赖当事人举证。传统家事审判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模式,法官对当事人感情、子女抚养、婚姻财产等状况的判断,绝大部分依赖庭审调查,判断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恰当性很难保证。然而,家事诉讼特别是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法官更重要的任务是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对当事人的财产、人身、身份、情感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对抗式”审理方式常常造成诉讼中的二次伤害,加大矛盾化解的难度。

  二是过分注重财产分割,忽视案件情感属性。在传统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离婚,即直接进入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中。财产分割互不相让,矛盾往往迅速升级,转化为一场硝烟弥漫的利益争夺战,使法官在调解和好、挽救双方婚姻方面所做工作的范围受到局限。

  三是过分偏重婚姻矛盾调处,对子女权益保护不足。未成年子女并非离婚诉讼的主体,但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的最大受害者。很多当事人忽视子女的在离婚后的健康成长的问题,法院在保护婚姻自主的导向下,对如何处理对孩子最为有利的问题,难以深入调查和了解,孩子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是无专门的调解组织,无固定的调解机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数据显示,各地法院一审家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调解撤诉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但是,传统的调解仅仅局限于主审法官的诉中调解,调解组织和程序等均没有与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且与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缺乏必要的联动,调解理念仅限于“息诉”而忽视了“修复”,大多数离婚案件以“调离”结案。

  五是案结事了落实不够,判后跟踪被忽视。家事案件裁判结果送达后即视为结案,对于结案后特别是调解和好、撤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法官一般没有精力继续关注。而对于子女抚养、探望权的行使等问题,也未能建立起常规的后续关注模式,法院在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上,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存在以上种种问题,原有的家事审判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日益海量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家事司法和社会治理需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亟待反思重构。

  二、 镜鉴:域外家事审判改革的对比考证

  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家事审判改革历程、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工作机制等分析研究,能够把握家事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对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家事诉讼立法的专门化

  英国早在1857年就制定有《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857),创设了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1984年,将《婚姻诉讼法》修订为《婚姻和家事诉讼法》(Matrimonial and 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4)。2003 年《法院法》(Courts Act 2003)〔16〕第75-81 条还专门规定了“家事程序规则及操作指南”。澳大利亚1975年制定了《家庭法》,其后多次修订,特别是《2006 年家庭法修正(共同承担抚养责任)法》增加了“FDR新机制”,更加注重对家事纠纷的非诉讼多元化解决。 德国1896 年《民法典》第一次统一了德国家庭法,在第四编规定了婚姻、亲属、监护三个章节的内容。2008 年《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规定,从 2009 年 9 月起家庭事件不再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战后日本改革家事审判制度,1947年制定《家事审判法》。2011年修正为《家事事件程序法》,被认为是日本推进非讼程序现代化的重要一步。2012年我国台湾公布施行“家事事件法”。纵观域外家事立法发展史,家事纠纷单独立法是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二)家事审判机构和组织的专业化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逐渐开始关注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美国最早成立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迄今有12个州成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此外地方治安法院也对部分家事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其他各州普遍成立了家事法庭。1980年起,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开始倡导“单一家事法院”的做法。20 世纪末,英国构建起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法院及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共同管辖家事纠纷初审案件的家事审判体制,2014年设立了统一的家事法院。澳大利亚《家庭法》规定联邦设立家事法院,各州可以设立自己的家事法院,强调家事法官的适合性。日本于1949年成立家庭裁判所,全国共50个,并根据需要设立支部,其公职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等。此外,还设立了医务室、家庭科学调查室、家庭裁判所委员会、参与员及调解委员等辅助机构。台湾自2002年开始在法院内增设少年及家事法庭,于2010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立法,于2012年成立第一个专业家事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并对其家事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家事审判理念和程序的非讼化

  各国在审理模式上都逐步经历了由对抗式向纠问式转变的过程。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规定了无过失主义的离婚审查原则,同时增加了冷静期,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参加信息会议等特殊规定。美国俄勒冈州2013年制定了建构“非正式化家事审理程序”的补充规定,在程序上更为简易,强调由法官直接发问,对证据规则适当放宽,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案情,对律师的职权进行相应限制。新西兰从1981年开始建立家事法院系统,创新实行治疗型审理模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和范围内任意协商、调解程序由法院主导以及必要时进行言辞辩论等,后又研究推动“早期介入程序”,避免对家事纠纷处理的延误。德国的《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当事人主义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赋予法官较大的依职权调查的权力。日本司法界认为,家事纠纷中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澳大利亚《家庭法》认为传统的对抗式审理模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主流观念认为经由调解达成的纠纷处理方案更能符合当事人的需求。所有上述国家和地区都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家事纠纷处理的核心价值追求。

  (四)家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英国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与社会支持系统配合,成立儿童及家事法院咨询服务机构(Cafcass)参与或组织家事纠纷调解和调查。在法院处理分居或者离婚,以及安排孩子居所及生活照顾时,通常有社工人员、诉讼监护人、法院福利官、法院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教师、警察、家庭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病医师、小儿科医生等主动介入并提供意见。 美国家事法庭适用抚养协调机制,解决离婚纠纷时,由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与子女需求相关的教育,以制定并协助当事人执行子女抚养计划。 澳大利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家事服务网络,包括家庭辅助处(Family Assistance Office)、儿童支持署(Child Support Agency)、社区法律中心、家庭暴力危机专线、“家庭关系中心”、法律援助委员会(Legal Aid Commissions)、澳大利亚关系协会(Relationships Australia)、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等,更加注重非诉多元化解决途径。新西兰“早期介入程序”设置20到24周的前置调解程序,在案件受理之初评估区分紧急案件和一般案件。台湾家事调解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由法官选任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并邀请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多数国家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上,都采纳了调解前置主义。

  三、 探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主要经验

  最高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改革呈现出千帆并进、百花争艳的良好局面,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发挥制度优势,搭建多元化联动化解纷格局

  党的领导是最大的政治优势,各地法院将家事审判工作定位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特别是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纳入地方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工程,最大限度整合社会各方面合力。最高法院在2017年7月建立由15个部门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为全国各级法院起到重要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德州武城法院在改革试点伊始,就主动向县委汇报,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长为副组长,法院及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等24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德州中院在全国首家由市委出台《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打造了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德州模式”。在具体的协同联动中,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积极与当地综治办、民政、公安、妇联、社区服务等部门创建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如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托“一庭三所一处”(即关上人民法庭—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老年人维权联动机制,探索赡养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德州武城法院首创“法院驻民政局家事指导中心”,对办理结婚的双方给予家庭行为规范和传统家和理念辅导,对办理离婚的双方运用专业知识予以调解,运行一年多来,调解和好509对,和好率达到36.5%。德州宁津法院联合民政、妇联、司法、教育等七部门,建成县“家事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婚姻家庭服务,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同时在乡镇村从事妇联工作的人员中公开选聘了149名家事调解员,上门服务群众,中心成立后受理离婚案件372件,调解和好217件,和好率58.33%。

  (二)挖掘各方资源,打造专业化专门化司法力量

  “家事审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而且跨学科领域的工作。家事审判专业化的保障,根本在于打造专业化的审判团队。”[ ]各地法院在改革试点中,积极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设置专门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团队,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司法辅助人员。德州中院组建“3+2+2”模式的家事审判团队,集中审理二审家事案件,负责对下业务指导和理论调研。德州武城法院成立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按照“1+1+1+n”模式组建家事审判团队,即一审一助一书加多名辅助人员,由家事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优、沟通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同时组建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家事回访员、心理测试员、心理咨询员、情绪平复员、少年观护员“七员”辅助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其报酬。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聘请了10名法院退休干部和5名有调解经验的社区调解员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并聘请3名心理情感疏导员和24名家事调查员共同参与家事案件的处理。[ ]福建泉州鲤城区法院构建“大家事”审判格局,在建好专业审判团队的同时,从司法局、关工委、学校、社区聘请16名家事调解员,聘任2名心理咨询师担任家事陪审员,用专业优势提高家事纠纷化解率。[ ]

  (三)转变司法理念,构建人性化温情化审判模式

  针对家事案件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在审判场所、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和配套制度进行针对性改造,将人性化理念贯穿到具体司法过程。

  一是改造家事审判场所设置。各地法院将传统的“法台式”法庭改造为“圆桌式”、“客厅式”法庭,变原有的原被告席签为“男方、女方”或“丈夫、妻子”,营造平等交流的家庭氛围。同时建成家事调解室、家事交流室、心理咨询室、亲子观察室等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专门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

  二是贯彻家事审判基本原则。(1)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平台和辅助团队作用,将调解贯穿于家事纠纷处理的全过程。(2)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案件全面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夫妻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一般不准离婚;对判决离婚未成年子女纳入心理辅导和长期回访范围。(3)不公开审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家庭人伦、未成年人权益,除赡养案件外,均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4)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针对家事案件的敏感性、复杂性和不可替代性,充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矛盾焦点、感情状况、本人意愿等。

  三是建立温情式家事审判方式。各地法院打破原有单一的对抗式审理方式,加大法官职权探知力度,对当事人处分权予以适当干预。如德州武城法院采用修复、诉辩与纠问相结合的庭审方式,当庭播放结婚生子影像、列举对方优点、引入情绪平复员,引导当事人回忆美好生活,使庭审成为修复感情、弥合亲情的过程。[ ]德州宁津法院增加感情修复庭审程序,“以情为主线、以和为主题”,灵活采取播放舒缓音乐、观看宣教短片、填写情感调查表、播放生活影像、“心园”调解等多种方法,抓住当事人心理感动点,打开当事人心结。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并糅合“老娘舅”调解模式,由专家型和民意型两类人员全程参与调解,调撤大量家事案件。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运用“房树人”心理测试方法调解和好多起离婚案件。[ ]多家法院探索家事案件“温情式”判决,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寄语”等形式融合情理法理,引导当事人爱护家庭、珍惜亲情。

  四是建立健全家事审判基本制度和机制。(1)家事调查制度。家事调查员根据法官的指派,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婚姻状况、矛盾焦点、子女抚养、亲属关系、成长经历等特定事项进行调查,以探明矛盾的真正根源,提高法官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针对性地化解纠纷。(2)家事回访制度。对设置婚姻冷静期的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涉及父母子女关系修复的赡养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矫正的案件等,定期进行回访。(3)心理疏导机制。对庭审中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造成心理创伤的未成年子女等,适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也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合理化建议。(4)冷静期制度。对于双方争执较大、一方不愿意离婚或有特殊情况(子女中考、高考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设置不超过6个月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制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经法官审核后积极履行。(5)财产申报制度。在涉及离婚析产的案件中,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如果发现有填报不实的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6)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法院与公安、妇联、关工委形成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协调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7)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对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制作送达离婚生效证明书,既能反映法院审理结果,又能避免隐私泄漏造成二次伤害。

  (四)注重职能延伸,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辅助平台

  各地法院将家事审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通过多种平台和形式开展家事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婚姻家庭观。德州两级法院均利用微信公众号开设家事“微课堂”,以案说法传播家和理念。武城、宁津法院均设立少年家事法治教育基地,已接待学生及家长9000余人。武城法院开设“家事纠纷调处专业课堂”“和谐家庭指导课堂”“家事法官说家事社会课堂”三大课堂;禹城法院开展“法佑家安”系列宣讲活动;广东中山第一人民法院推行“离前一课”;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家宁国安”为主题,打造百米家风家训文化长廊,均收到显著效果。

  四、 挑战: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制约因素

  (一)离婚自由的观念性误导

  婚姻自由作为长期倡导的社会价值观早已在社会公众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现实中人们面对婚姻家庭矛盾时,却往往对此有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理解,导致离婚的任性化、随意化。除此之外,近年来还有几个现实因素加重了离婚自由的滥用:一是经济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夫妻同居共财的紧密性削弱,面对“外面的世界”种种诱惑,往往“合则聚、不合则散”。二是计划生育实施后出生的一代,大多作为家庭中的“小皇帝”成长起来,物质生活相对优越,以自我为中心,与配偶共同生活时包容性差,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经常极端化处理。三是女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在适婚群体性别比例的不平衡现实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果断离婚另择夫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婚姻缔结已经明显成为“女方市场”,一方面民间彩礼不断抬高,另一方面女方婚后短期就离婚再嫁屡见不鲜。四是离婚的直接成本过低,协议离婚手续简便,诉讼离婚稍费周折却也有二次起诉即判离的预期。在离婚自由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可又存在多重被滥用的诱因的形势下,家事审判改革倡导的种种理念和做法,往往被误解为“法院不让离婚”或“侵犯人权”。[ ]社会观念具有巨大的惯性,家和理念与婚姻自由不断在个案中产生直接碰撞,家事审判改革任重而道远。

  (二)制度创新的适应性争议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过程中,由于法院一些尝试性创新性做法很“前卫”,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部分学者、律师认为,因法官案件太多,该制度只会流于形式,成为法官拖延诉讼的一种借口;[ ]给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共同财产提供时间和机会;《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冷静期的作用;[ ]冷静期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支持者认为,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同时又要反对轻率离婚,这是当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离婚冷静期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再如离婚感情测试问题,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了“离婚考卷”、感情测评表等类似的感情测试方法,社会各界评价不一,认为感情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既要求试题设计科学合理,又要求当事人的积极配合,需要慎重处理。又如法院是否超越职权的问题,对诉前调解、心理测试和辅导、家事调查、案后回访等做法,有的因不是诉讼程序、有的因职权色彩太浓,产生了法院是否超越职权、越俎代庖的争议。这些争议,提醒我们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不断完善,也反映了家事审判改革并未被社会公众普遍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制约

  当前,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个案投入的审判资源必然是有限的。审理家事案件时,如果都按照改革要求的模式,必然需要“精耕细作”,个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会成倍增加。从德州辖区各法院来看,法院人均办案数对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行力度和效果均有较大影响。如果法院的收案数量已达到或接近法官饱和状态,则精细化的审理模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或只能对少数典型案件选择适用。同时,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强有力的人财物支撑。当前不管是法院内部的审判团队,还是外聘辅助团队,同时具备过硬专业能力和工作热情的人员都偏少,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很重。各法院的家事辅助团队大多是从各系统、各部门、各层面选聘的热心人士兼职从事家事辅助工作,要使团队常态化运转,单靠工作热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多元联动的不稳定性隐忧

  各地法院推动建立的多元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工作机制,大多是以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或联合发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现实运作中需要多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除了法院往往只有民政、司法、妇联等少数部门热情较高,能够与法院形成常态性实质性联动。多数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参与的积极性不足,协同联动成为短期性、被动性、随意性工作,甚至随着负责人更换难以对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联动工作机制,关键要得到党委的强力支持,根本要从各部门单位职能出发,研究形成资源共用、工作互动、互利互惠的具体联动办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因此在改革实践中,还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

  五、 对策: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建议

  2018年7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家事审判水平,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 ]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提出转理念、转方式、转机制、转作风、转思路“五个转”的要求,[ ]家事审判改革在新起点上开启了新征程。

  (一)推动审判理念从尝试性向普适性转化

  在改革试点阶段,审判理念的尝试性有三个维度:一是只有在试点的法院和团队中推行新的家事审判理念;二是只在一部分案件中试用新的审判理念;三是只在案件审理的某个环节或阶段试用新的审判理念。事实上,如增强法官职权干预力度、坚持全程调解、注重情感修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和情感利益、尊重当事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审判理念,在所有家事案件中是普遍适用的。特别是从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高度审视,这些审判理念对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形成原有的“外科手术式”的家事审理模式,固然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对家事司法的特殊性、辐射性、全局性认识不到位。因此,应当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坚持以为人民中心,全面了解家事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真实的司法需求,跳出形式正义、诉辩主义、不诉不理、被动司法的窠臼,全面践行实质性解纷、特殊化保护、人性化司法、人文化关怀等理念,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推动审判主体从专业型向复合型转化

  家事审判专业化应当包括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专门程序。由专门法院集中管辖家事案件,无疑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专业化,可以仿照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模式,在适当时机和地区设立少年家事法院。[ ]最高法院《意见》中,已对中基层法院设置家事专业内设机构、合议庭、审判团队作出规定。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全面推行家事案件的专业归口管辖,提高家事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在三个层次上推动审判主体的复合型建设:一是培养家事审判复合性人才,选拔一支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掌握相关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家事审判团队,健全完善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机制,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家事司法专业人才梯队。二是建设一支各有专长的家事辅助团队,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选任、退出、考核、管理、保障制度,如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等,保证团队的稳定性和战斗力。三是健全完善审判团队与辅助团队的有机配合机制,在不同案件中可以选择适用不同团队参与,充分发挥各团队的专业优势,使裁判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达到有机统一。[ ]

  (三)推动审判制度从零散性向系统性转化

  最高法院《意见》充分吸收两年试点的成果,对于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重要制度,包括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离婚证明书等具体制度,都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也有补充完善的空间。一是科学的情感评估和裁判标准。“清官难断家务事”,难就难在感情纠葛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各地法院在试点中推行的感情问卷、感情测评表等做法,都是力求将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如何抚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为有利”等问题由法官的感性认识转化为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裁判。对于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应当加以推广适用,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感情评估和裁判标准。二是探望抚养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家事回访和帮扶机制,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案件中,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探望抚养档案,实行定期跟踪回访,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家事案件强制执行制度。家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探视权难以实现,以及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中,应当加大对阻挠行使探视权、拒付抚养费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各项具体的家事审判制度,应当坚持重点突破与配套建设相结合,实践推进与规范形成相结合,逐步由零散化、粗放化走向系统化、成熟化,推动人大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

  (四)推动纠纷化解从浅表性向根本性转化

  家事纠纷解决重在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诉讼中涉及的矛盾纠纷往往是冰山一角,简单依法裁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要拓展职能延伸的深度和广度,形成“一揽子”解决纠纷和深度关怀、持续关注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审判实践到法院起诉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都是矛盾问题积压已久,尝试了多种方法没有解决,当法院征求他们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时,大多不同意调解。事实上双方不一定有实质性冲突,只是需要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因此应当参照各国通行做法,将诉前调解作为一种强制性程序。二是健全婚姻家庭辅导制度。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关系,树立良好家教家风,是人生面对的重大课题,却是在学校学不到和很多家庭不重视的问题。应当在民政部门、法院、学校等系统开设相关课程,帮助适婚群体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学会处理家庭关系和感情问题的方法,从根源上减少家事矛盾纠纷。三是加大家事普法和服务力度。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平台传递家事审判正能量,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法庭职能优势,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亲属关系处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司法服务。

  (五)推动多元联动从聚合性向有机性转化

  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绝非法院一家所能完成,必须整合多方资源、动员多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目前,各地建立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机制,仍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一是坚持党委领导,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最大限度提高机构组织规格,保证参与广度和协调力度。二是建立常态化协调配合机制,在具体家事纠纷解决工作中不断磨合,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交流、业务研讨等制度,着力解决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交流不畅通、职能不互补、协作不充分等问题。三是强化与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对接,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高家事纠纷化解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四是重点抓好基层法庭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发挥基层村居、社区人员的贴近群众、熟悉民情、职能多元的独特作用,筑牢预防和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作者:孟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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