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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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1日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8]11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专业法官集体智慧,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案件提供专业意见的工作机制。 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基本职能是讨论研究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法律适用和规范裁判尺度等审判工作的专业性问题。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承办人、合议庭参考,承办人、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负责。 第五条 本院专业法官会议人选由全体员额法官中产生。 第六条 本院设立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由相应业务的分管院领导、庭长、法官以及综合部门法官组成。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由议题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长担任。分管院长不能参会时,可以委托议题承办部门的庭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或者邀请非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列席。 第九条 下列案件经承办人、合议庭评议后,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三)审判长或承办法官的审判意见为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 (四)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有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案件; (五)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等因素,审理裁判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案件; (六)与上级法院或本院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裁判理念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 (七)立案超过十五个月未结的案件; (八)院庭长或审判长认为应当提交研究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下列事项可以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案例推荐、评选的相关工作; (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的相关工作; (三)案件评查相关工作; (四)审判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审判业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认为交由相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由承办人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可以先在本庭讨论交流。 第十三条 承办人、合议庭拟将案件或事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由承办人或审判长先报庭长阅签,再报主持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材料电子版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发送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承办人、合议庭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等参考资料。 事项材料一般包括事项内容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背景、文本结构、争议条款、主要创新、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统计参会人数,并报告主持人。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事务由主持人助理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采取普通会议形式,也可根据议题情况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一般在七人以上,最低不能不少于五名成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法律问题、难易程度等向主持人提出由相关业务庭参加,由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按照听取承办人介绍案情、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庭长补充、列席人员发言、会议成员提问、回答问题、讨论研究、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法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提问或发表意见应直接、具体、明确。 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讨论研究意见并进行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分别归纳并注明每种意见的持有者。 专业法官会议法官享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议一致决议与承办人、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合议庭应按照承办人、合议庭意见裁判; (二)会议一致决议与承办人、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意见的,提请审委会研究; (三)会议过半数意见与承办人、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合议庭可按照承办人、合议庭意见裁判; (四)会议过半数意见与承办人、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合议庭同意过半数意见的可按照过半数意见裁判;承办人、合议庭不同意过半数意见的,提请审委会研究; (五)会议未形成过半数意见的,提请审委会研究。 在任何情况下,主持人有权就上述案件提请审委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对与自己发言不符的会议记录可以修改并签字,但修改不得与原发表意见不一致。 案件研究记录应当附案件内卷。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对不采纳的理由予以详细记载。承办法官应当将合议结果于合议后、裁判文书会签前报告庭长和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和记录应随案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情形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主持人批准或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8年4月24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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