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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6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7]25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

为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规范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是法院为主导的各类纠纷处理的工作平台,采取“诉前调解+速裁”的工作模式。对到法院要求解决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根据纠纷性质和当事人意见,在法院受理前,由诉调对接中心将纠纷分流到调解组织或公证、仲裁等机构或法院诉前调解部门进行多元化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事人要求,由法院立案后出具法律文书;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立案后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速裁。

第二条  诉调对接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三)对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

(五)其他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当事人到法院申请解决纠纷,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向当事人分析诉讼风险、成本。

第四条  案件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当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

第五条  诉前调解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诉前调解优势;

·诉前调解的原则;

·诉前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的法律效力;

·诉讼费减免的规定;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可调解的案件)做好疏导分流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小额债务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七)物业纠纷;

(八)消费者权益纠纷;

(九)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诉前多元化解不适用于下列纠纷: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诉前多元化解的;

(二)有关确认身份、权属、合同效力的;

(三)其他不适宜诉前多元化解的。

第八条  建立诉调对接管理系统,采集当事人情况、案件类型、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形成诉前调解信息档案。

第九条  诉调对接管理系统按照“诉前调”字号对案件登记,民事案件案号为“()鲁0102民诉前调 号”,行政案件案号为“()鲁0102行诉前调 号”。

第十条  案件登记为“诉前调”字号后2日内分流到诉调对接中心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公证、仲裁等机构或法院诉前调解室。

第十一条  收到程序分流员转交的需调解、公证或仲裁的纠纷后,相关调解员应当在2日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通知对方参加调解。通过以上方式联系不到的,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对方当事人送达参加调解通知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不适宜调解的,立案庭立案后,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及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从调解专家库中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诉前多元化解纠纷,一般应在登记之日起10日内组织调解。

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十六条  诉前调解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等按照法律和相关人民调解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并形成调解卷宗。

公证、仲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仲裁,并形成卷宗。

法院调解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解,并形成调解卷宗。

第十八条  调解的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身份、是否申请回避、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及调解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诉前多元化解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一)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且依法应当由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由立案庭立案后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将有关材料装订备案;

(二)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起诉的,法院不立案并退还当事起诉材料原件,诉前调解材料保留复印件存档;当事人要求起诉的,转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三)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且需进行司法鉴定的,登记“诉前调”字号后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审核后转交技术室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由有关调解室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起诉的,转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四)诉前分流到公证、仲裁机构的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未经司法确认,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原调解协议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适宜速裁定的案件转立案庭立案,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速裁。

第二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后由程序分流员直接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速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适宜速裁:

·新类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再审案件;

·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二十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被告提出反诉;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需公告送达;

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就速裁规定未尽事宜,按我院的《速裁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诉前多元化解纠纷案件,适用案件登记制度和诉讼档案管理制度,按月统计上报。

第二十九条  对诉前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由人民法院负责统计,定期通报各多元化解纠纷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根据调解案件数量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如与之前规定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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