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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规定

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3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7]21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持证上岗,语言文明,行为得当,不得使用污言秽语及其它有损法院形象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语言及过激行为。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开庭时应着正装,仪表大方,禁止穿奇装异服进入审判庭。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应按时参加法院及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非经培训不得参加案件审理、评议以及法院其他庭审专业工作。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应遵守法庭秩序,庭审时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非休庭时间不得随便出入审判庭。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暂时停止其参加庭审,以确保审判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规定参照关于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和法官互相请吃。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保守审判秘密和法院其他相关秘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相关案件审判信息或为当事人隐瞒、伪造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取和索要财物。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院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将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二)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四)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陪审工作的;

(五)因职业和岗位变动,不宜从事陪审工作的;

(六)因工作调动,无法进行陪审工作的;

(七)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八)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

(九)一年内陪审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十)酒后参加庭审的;

(十一)庭审时着装不整、座姿不端、打磕睡、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庭,达三次且不改正的;

(十二)庭审时使用通讯工具,阅读无关的报刊、书籍、材料,达三次且不改正的;

(十三)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泄露和为当事人探听审判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借用其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五)为其他当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推荐介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过问无关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从事其他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在陪审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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