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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0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7]23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庭审活动应使用科技法庭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承担案件庭审记录的速录员或书记员(以下简称速录员)应于开庭前做好法庭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管理系统设置和调取本次开庭案件相关信息等准备工作。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联系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维修,故障及时排除的继续庭审,如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更换法庭进行庭审。

三、案件开庭前,法官应提醒速录员开启庭审录音录像设备,并告知庭审参与人员。速录员应将告知情况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在案。

四、庭审录音录像应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五、庭审结束后,速录员应关闭并退出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并关闭相关设备及电源。

六、庭审录音录像采用服务器集中汇聚方式存储,由中心机房服务器进行存储。

七、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将由速录员通过集中刻录软件逐案逐次刻录光盘。庭审结束的次日,负责集中刻录的速录员应将前日所有庭审录像活动刻录光盘,逐案逐盘登记后交档案室存档。光盘上应标明案件案号、开庭位置、案件案由和案件承办人信息,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任何编辑、修改。

八、庭审录音录像光盘由档案室接收登记,并在消磁柜中存档保管,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复查,保证光盘完好无损、数据完整。

九、纸质卷宗、电子卷宗和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光盘为一个案件档案的三项构成要件。除撤诉、调解等未开庭的案件外,其他经过庭审的案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归档时,档案室应审查该案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光盘是否已经归档,以上三个构成要件不完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应由相关办案法官说明原因。

如因庭审设备故障导致庭审活动未录音录像的,需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后,予以归档。

如因法官或速录员未按规定使用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造成没有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对有关法官和速录员予以通报,并按法院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十、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应保障庭审活动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出现故障的庭审录音录像设备及时进行维修。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十二、本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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