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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王娟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3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17]22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陪审员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规定如下:

一、责任分工

1、政治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提交、调配使用、教育培训、考核和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情况和业务庭室的测评做出量化打分,进行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及时对不能积极参加庭审工作、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在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作出调整处理。

2、各业务庭具体负责安排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开庭工作,并负责会议和培训通知的下达。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由各业务庭的内勤与确定的陪审员联系,对人民陪审员的开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详细填写《出庭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出庭次数表》,作为对陪审员工作的考核依据。

3、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每月发放一次,各相关业务庭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出庭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出庭次数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核算,政治处审核,按规定签发后交财务部门向人民陪审员本人发放。

二、陪审员分组

对依法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根据审判工作的性质和需要划分为若干小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根据需要在分组中随机抽取(详见人民陪审员固定人员名单)。

每年一月份,由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一次分组调整。

三、具体要求

1、为保证陪审员能按时参审,我院采取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相结合的方式,案件立案确定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成员后和开庭七天前分别向人民陪审员告知开庭情况,确保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庭审。

各庭室书记员要按照固定人员名单抽取参审陪审员,跨庭室抽取陪审员,需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注明原因,交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要提高随机抽取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陪审案件数量相对均衡。每名人民陪审员全年陪审案件不少于5件。

案件送达程序完成后,各庭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陪审,并做好通知记录,开庭一天前对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案件陪审进行核实,不能到庭参加陪审的,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换人民陪审员。庭审取消的,要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暂时停止其参加庭审,以确保审判秩序的正常运行。由各庭室写出情况说明报送陪审员工作办公室进行人员调整。

2、各相关业务庭安排专人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情况,按照登记表的格式要求统一进行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部门负责人、登记人签字后的《出庭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出庭次数表》报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发政治处邮箱),无负责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的,不发放补助;无故迟延报表的,补助费不再补发。

各业务庭室要将《出庭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出庭次数表》进行存档。

3、人民陪审员按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天数每天补助交通、就餐等费用100元,实际工作不满一天按照半天50元计算。

在庭审前、庭审中或庭审后,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调解案件的,案件调解后,额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陪审员补助按天发放,案号、开庭时间一定要填写正确。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参与本庭陪审的人民陪审员负责,政治处对全院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负责,分管院长负责监督执行的工作责任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不力、相关庭室填报《出庭情况登记表》、《陪审员出庭次数表》情况不实的,由政治处负责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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