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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02民初9525号判决公告

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7日
朱怀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波与被告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贷款本金1077670.9元;
    二、被告朱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期内利息24173.9元;
    三、被告朱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罚息(以本金1077670.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24173.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
    四、被告朱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律师代理费64000元;
    五、原告王波在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朱怀飞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舜华北路179号慧园一区2号楼2-2701、储藏室2--103 [产权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57541号、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5754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朱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波保全保险费118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朱怀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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