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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打商标“擦边球”不可取

来源:任军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7日


“欧派”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欧派公司

被告:某卫浴经营部

【案情摘要】

欧派公司系、OPPEIN商标的权利人, 2021年2月31日,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标有、OPPEIN标志的晾衣架一个。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有升降晾衣架一盒,盒内装有晾衣架一套,在包装的顶部标注有型号为香槟金,包装盒外正面及侧面显示有“OPPEIN欧派”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显示生产商,印有人物图形及“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并印有商业“十大品牌之一,中国畅销品牌”字样,内部为晾衣架,没有任何标识。与公证书的照片显示一致。经比对,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正面和侧面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一致。

法院认为,欧派公司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未经授权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 、“OPPEIN ”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商标一致。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第21类,与被控侵犯产品属相同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卫浴经营部的销售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销售涉案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应认定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某卫浴经营部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常见的侵权方式是在生产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商品。实践中,有大量个体经营的超市,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是,认定销售者是否构成侵权,并不以其口头宣称的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即使是小型销售者,也同样需要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一、对于明显的三无产品,价格过于低于市场价等明显不合法的产品进行销售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二、进货时应审查对方的经营资质,索要、保留进货单价、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来源,进货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当然,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收益、商标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被告的经营规模、交易模式等因素,酌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作者:张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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