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打商标“擦边球”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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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任军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7日 | ||
原告:欧派公司 被告:某卫浴经营部 【案情摘要】 欧派公司系 法院认为,欧派公司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未经授权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常见的侵权方式是在生产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商品。实践中,有大量个体经营的超市,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是,认定销售者是否构成侵权,并不以其口头宣称的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即使是小型销售者,也同样需要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一、对于明显的三无产品,价格过于低于市场价等明显不合法的产品进行销售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二、进货时应审查对方的经营资质,索要、保留进货单价、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来源,进货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当然,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收益、商标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被告的经营规模、交易模式等因素,酌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作者:张晨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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