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驶入禁行路段,责任谁来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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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 ||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A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宋某某、押运员张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次日18时许,该车辆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驶入某高速工段的禁行路段,后被高速交警查获。公安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遂对A运输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A运输公司缴纳罚款后,车辆实际营运人黄某某向A运输公司支付了该笔罚款。黄某某认为,其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宋某某的违规驾驶导致公司被罚,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宋某某追偿,遂一纸诉状将宋某某起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是原告的追偿权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被告从事运输活动受原告的管理,并由原告向其支付报酬,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关于焦点问题二,具体到本案,A运输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系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A运输公司将其名下车辆交由原告经营管理,行政罚款即便实际由原告进行了承担,原告也因此产生经济损失,但上述经济损失系来自行政处罚,并不属于被告方的侵权之债,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追偿,无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运输纠纷,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劳务关系认定及行政责任承担等多个值得警惕的法律问题。 首先,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路线、驾驶员资质等均有严格规定,因此,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每一次违规运输都可能成为重大安全事故的导火索。正如上述案件,驾驶员心存侥幸驶入禁行路段的行为,不仅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更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模式虽然便利,但用工双方都应当注意:口头约定难以保障权益,书面协议必不可少。特别是涉及高危行业时,更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及责任划分等关键条款。对于运输企业而言,本案敲响了规范管理的警钟。企业不仅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更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警示教育。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以此案为鉴,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处罚标准。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要特别注意保存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责任主体不能随意转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行事,切莫心存侥幸。安全生产无小事,只有各方都严守法律底线,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运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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