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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典型案例】②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如何认定债权范围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3日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如何认定债权范围

  --------李某1诉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儿子所有,房子的贷款儿子偿还。该房屋系父母对儿子附条件的赠与。父亲替儿子提前偿还贷款,父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范围应当如何认定,是全部贷款本息还是赠与时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认定,以确定儿子偿还贷款的数额。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李某1与张某原为夫妻,婚生子李某2。在李某1与张某离婚时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给儿子…房子上有贷款,贷款儿子还”。对于“贷款儿子还”的理解上,李某1与李某2存在争议,李某2主张其承担的还款数额应为其父母离婚时余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即10万余元,而李某1主张李某2承担的还款数额为房子上存在的全部贷款24万元(包括离婚前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对于李某2应当偿还的贷款数额和范围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并由儿子承担该房产的贷款。在没有明确约定儿子是偿还全部房贷还是仅偿还尚欠银行的房货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儿子对全部贷款24万元承担偿还责任,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扣除父母离婚前已偿还的贷款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贷款儿子还”的理解上,父亲与儿子存在争议,儿子主张其承担的还款数额应为其父母离婚时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父亲主张是全部贷款本息。儿子作为离婚纠纷案件的案外人,并不知晓父母商定的儿子应当承担的还款数额,但是儿子在父母离婚后向父亲转款3万元并向父亲出具的21万元的欠款条,能够佐证儿子同意并认可其应当承担的还款数额为涉案房屋上全部的贷款额24万元。在父母离婚时,已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属于母亲。在父母已经离婚的情况下,父亲无权替母亲向儿子主张权利,该笔款项应当从父亲主张的款项中扣除。

  【案例解读】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现有证据及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对于“贷款儿子还”的约定,当事人均未明确是全部贷款还是下余贷款,结合儿子向父亲出具的借条看,应当认定为全部贷款。但是在离婚时,父母已经由共同财产部分偿还的贷款由其母亲的一半,在父母已经离异的情况下,父亲无权代替前妻向儿子主张权利。

  编写人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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