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孔某向曲阜市法院递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称孔某某因借其现金20万元没有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孔某某归还其借款及借款利息。经审查后,同意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案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转到民二庭后,又通知孔某到庭缴纳,到期后,原告孔某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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