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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东某某公司诉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第三人济宁某某公司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典型案例】山东某某公司诉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第三人济宁某某公司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纠纷

  裁判要点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与第三人济宁某某公司2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济宁市任城区碧水蓝天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依法于2017年11月9日共同成立济宁某公司,并在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原告持有被告公司49%股权,系被告公司合法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第三人利用大股东地位,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虽经原告多次向其主张权利均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山东某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7年11月9日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电子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销控表等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鲁0811民初104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公司财务部提供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履行之日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查阅、复制;二、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公司财务部提供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履行之日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电子账、现金折扣计算表、销控表、销售许可证)给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查阅;三、第三人济宁某某公司2对上述事项负有协助义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作为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的股东,且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通过的《济宁某公司管理办法》及《济宁某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有权查阅、复制自2017年11月9日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自2017年11月9日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其中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电子账、现金折扣计算表、销控表、销售许可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宁某某公司1及第三人济宁某某公司2有协助查阅的义务。

  承办法官 崔宗民

  编写人 崔宗民

  崔宗民

  

  法官个人简介

  崔宗民,54岁,中共党员,现任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矿区法庭庭长。1985年12月经全国法院干部招考进入法院,一直在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先后在区法院石桥法庭、矿区法庭、法院审判监督庭、许庄法庭任庭长。2003年担任区法院审委会委员至2014年1月,因原任城、中区两区合并改任区法院许庄法庭副庭长,主持工作,2015年至2021年任许庄法庭庭长。2022年至今任矿区法庭庭长。1993年获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参加工作三十一年来有二十三年在基层法庭工作,先后担任三处基层法庭庭长,在任职期间,以身作则带领全庭干警任劳任怨努力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得到院领导及驻地党委的肯定与奖励,特别是2015年我带领许庄法庭,创下了基层法庭结案1100件的好成绩,无因处理不当引起涉诉上访案件,全庭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受到追究。为驻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好的审判职能作用。被济宁市中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个人获最高院“基层法院工作三十年银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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