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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邻里侵权纠纷裁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31日

  邻里侵权纠纷裁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告胡某某、王某慧、王某英与被告邵某某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4985号 (2021年12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王某慧、王纪英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107号房产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新与原告胡某某有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107号的房产一套。王某新于2017年8月30日因病去世。上述房产发生法定继承后,三原告为法定继承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告有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207号房产一套,与原告房产为上下楼邻居。2021年9月7日,被告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发生泄漏,导致原告房屋厨房、阳台顶层漏渗水,部分装修家具、日用品损毁。原告多次以社区网格员调解及报警的形式要求被告维修管道,被告均予以推诿。原告的房产为原告祖孙三代唯一的居住场所,对于被告二层的下水管道漏水,无法进行维修,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正值炎热的夏季,长期的污水渗漏,导致原告无法在房屋内居住。2021年9月11日,原告迫于无奈,在外租赁房屋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邵某某辩称,一、在此事发生的时间段,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207号房屋无人居住,渗漏的水不是我们使用发生的。二、2021年9月7日下午4点36分原告胡某某打电话告知漏水一事,由于现住址距离较远,约定次日上午去解决此事,9月8日早上邵某某就到现场查看,原告没有在家,发现从下水口及卫生间蹲便器向上冒水,因为一楼的下水道自行改道,主管道堵塞后就往二楼冒水。10点13分接到电话说高某某(邵某某的丈夫)在路上摔倒被120送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于11月6日在医院病逝),邵某某就到医院陪护,由于病情严重无暇顾及其他事情,还由于疫情原因,陪护人员不能随意更换,在这种严重的情况下还是考虑邻里关系,就安排其他人员去解决此事。9月11日安排的人员到房屋处把水清理干净,用塑料袋装沙封住下水口。9月13日又去现场发现还是冒水,就自费找人疏通并清理后用密封胶封住下水口及卫生间蹲便器。三、11月9日接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马上安排人员到房屋处,没有发现有任何水渍。综上所述,被告在此事中也是受害者,经济受到损失,浪费了时间、精力。因此敬请法官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新系案涉阜桥辖区粉莲街南组团5号楼东三单元一层中户房屋(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107号)的所有权人,其与本案原告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王某慧系父女关系,与原告王纪英系母子关系。王某新于2015年8月30日因病逝世后,案涉房屋由三原告法定继承,并实际居住至今。高某某系案涉阜桥辖区粉莲街南组团5号楼东三单元二层中户房屋(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马驿桥街17号马驿桥小区5号楼3单元207号)的所有权人,其与本案被告邵某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21年9月7日,被告邵某某房屋卫生间冒水,导致楼下三原告房屋厨房、阳台顶层漏渗水,部分装修家具、日用品损毁。由于被告邵某某未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电话交涉要求其到场处理,被告邵某某自诉发现其房屋卫生间下水口及蹲便器向上冒水,在此期间被告邵某某丈夫高某某在路上摔倒被120送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被告邵某某接到通知后前往医院陪护,由于高某某病情严重、加之疫情原因陪护人员不能随意更换,被告邵某某一直在医院陪护高某某,同年11月6日高某某在医院病逝。被告邵某某在医院陪护高某某期间,不能亲自处理其房屋卫生间漏水事宜,安排他人于9月11日到房屋现场将污水清理干净,用塑料袋装沙封住下水口,9月13日去现场发现卫生间仍然冒水,找人疏通管道并清理后用密封胶封住下水口及卫生间蹲便器。此后,被告邵某某房屋卫生间未再漏水,三原告房屋厨房、阳台顶层未再出现渗水情况。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屋漏水维修及赔偿发生纠纷,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能解决,三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鲁0811民初14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王某慧、王某英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款1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王某慧、王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生活应本着相互友好、互相体谅的精神和睦共处。被告与原告作为上下楼的邻居,双方应当团结互助、相互体谅,通过真诚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本案中,因被告邵某某房屋卫生间冒水向下渗漏导致三原告居住的房屋厨房、阳台顶层及部分装修损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邵某某虽然未在案涉漏水房屋居住,但仍然有对其所属房屋的管理义务,也有因其房屋发生的相邻关系承担责任的义务。被告邵某某在得知房屋卫生间冒水后及时前往事故房屋查看情况履行了房屋所有人应尽的管理义务,在处理该事故时其丈夫高某某突发疾病住院,其后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实属意外、也令人悲痛,被告邵某某在医院陪护期间仍未忘记履行其管理责任,安排他人前往冒水房屋卫生间清理积水、疏通管道、封堵冒水点,其表现让人赞许。对于如何处理三原告厨房、阳台顶层漏水导致墙面及装修毁损问题,双方本应本着相互友好、互相体谅的精神,通过真诚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纠纷,但双方互不相让未能通过社区调解解决纠纷、反而诉至法院即令人叹息,又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精神相悖。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对于三原告的诉请,本院分析如下:由于被告邵某某已将其卫生间冒水问题解决完毕,三原告要求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已无继续主张和支持的必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三原告厨房、阳台顶层漏水墙面及装修毁损的直接原因为被告邵某某房屋卫生间冒水,被告邵某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对该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定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邵某某对其厨房、阳台毁损恢复原状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恢复原状费用2000元未提供相应依据,结合其需恢复原状厨房、阳台面积等状况,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

  案例注解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生活应本着相互友好、互相体谅的精神和睦共处。被告与原告作为上下楼的邻居,双方应当团结互助、相互体谅,通过真诚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如何被告邵某某房屋卫生间冒水向下渗漏导致三原告居住的房屋厨房、阳台顶层及部分装修损毁问题,考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有情理的温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告邵某某在其丈夫高某某突发疾病住院、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在医院陪护期间得知房屋卫生间冒水后仍未忘记履行其管理责任,安排他人前往冒水房屋卫生间清理积水、疏通管道、封堵冒水点等行为所体现的和谐、友善因素,弘扬了邻里之间和谐、友善、文明、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营造和谐友爱的新时代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报送单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写人:左殿俊

  电 话:6772077

  法官简介:左殿俊,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88年6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调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2013年10月任副科级审判员,现任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左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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