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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薛超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0日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  超: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文禄与你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任执字第5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销令。限你们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4)任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的都市春天二期14号楼东单元11层110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于公告期满七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上午在我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期间不再另行公告发送本案的其他执行文书。因此而致你方不利之相关后果,由你们承担。本公告同时告知本案其他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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