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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网购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5日

  随着电子商务日渐兴起,网购已经成为当前人们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一个重要渠道。网购在带给人们时尚、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网购纠纷。近日,我院对网购合同纠纷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的特点

  2016年1—11月,我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1件,较去年同期的4件大幅度增加。通过分析,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多,原告相对集中。相对于传统案件“1对1”诉讼模式,此类案件呈现出了“1对N”的特点,即,同一名原告就不同标的,与多家电商公司形成多起诉讼案件。因此,虽然案件数量增加,但原告比较集中。如,今年我院所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武某提起27件网购诉讼,占案件总数的66%;刘某提起12起诉讼,占案件总数的29%。

  二是案由相对固定,诉讼标的物类型化。据统计,此类案件案由均为产品销售者责任,诉讼标的物集中于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几类。其中,标的物为药品、保健品的14件,占总体案件的34%;标的物为化妆品的25件,占总体案件的61%。

  三是案件标的额小,诉求争议较大。原告诉求主要认为被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多倍赔偿,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金额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为电商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原被告双方意见鲜明对立,存在较大争议。

  四是案件撤诉率、驳回率高,调解率低。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部分电商被告,特别是个人电商,有的嫌麻烦,牵扯精力,有的怕影响网店信誉,庭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当事人选择撤回诉讼。同时,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送达地址,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诉讼。据统计,审结的32件案件中,撤诉22件,依法驳回5件,调解率为0。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被告地址难确定,案件难以送达。网购案件的被告一般都处于受理案件法院所辖市区之外,大多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被告地址时,主要依据被告在网络上留存的地址。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商流动性大等特点,有的电商没有地址,有的电商地址频繁更换,导致当事人经常提供错误的被告地址,影响了案件送达效率。

  二是被告到庭率不高,调解手段难以发挥作用。出于距离原因、成本因素等考虑,案件审理中,多数被告电商只进行书面答辩,并不到庭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案件需要进行缺席审理,常规调解手段无法充分发挥,为下步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诉讼证据电子化,导致证据难以固定和认定。网购案件的证据跟传统案件有所区别,除了购物单、发票,同时还要提供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所以在实际审判中,此类证据难以进行有效固化,且真实性认定需要相关技术支持,给审理带来难度。

  四是出现职业买家诉讼,增大案件审理难度。经调查发现,网购纠纷中,鉴于所购商品的低值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厌诉心理,多数消费者并不愿意将纠纷诉至法院。因此,部分职业买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反而是导致网购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所以,审判实践中,被告电商常会质疑原告身份,认为原告为职业买家,消费心理不健全,不具有真正的消费者身份,致使不配合甚至抵触法院办案,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法律法规。鉴于网络购物逐步发展壮大,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内容、网络广告宣传、网络销售合同及退换货制度以及职业买假行为等进行规范,在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效率。

  二是成立类案审判组织,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审理。网络购物与普通购物不同,在网购诉讼纠纷中,既存在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又存在证据难固定、难认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类案审判组织,采取相应灵活的审判方式。如在送达阶段,可以采取电话、电邮以及微信送达,以提高送达效率。在庭审阶段,对于诉讼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当事人距离远不愿到庭的,可以利用法院远程视频系统,采取网络远程视频庭审的形式进行审理,以便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通过在媒体发布典型维权案例、巡回审判等方式,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网络购物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及时保存与商品、服务相关的购物网页、交易聊天记录和付款信息等证据,以便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加大对职业买家的法律宣传力度,引导其以“公益性”为目的,合理合法行使权利,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四是进一步规范商户管理。行政机关和电商平台应加大对商户的管理,特别是对商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加大对电商的教育指导,引导电商合法合规经营,杜绝虚假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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