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抚养5年的孩子非亲生法院温情执行促和解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6日 | ||
近日,任城法院执行局法官以情释法、以理服人,化解当事人的心结,成功执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刘力(化名)与张芳(化名)经人介绍从相识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小强(化名),后双方因感情不和2020年诉至任城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离婚,儿子小强由刘力抚养。离婚一年后,刘力怀疑儿子非亲生,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意见书:排除刘力与小强的亲子关系,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刘力认为,张芳存在隐瞒行为,误使自己认为小强为其亲生子抚养,对自己造成巨大精神损失,遂将张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强由张芳抚养并支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强非原告刘力亲生,刘力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由被告张芳抚养。离婚后,刘力误认为婚内所生子为亲生,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刘力要求被告张芳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强由张芳抚养,并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学费等费用10万余元。 【执行情况】 判决后,张芳即未抚养孩子也未支付费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力无奈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闫飞的详细调查,张芳离婚后又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再婚后患过重病身体情况较差,也没有固定工作,其丈夫坚决不同意小强跟随张芳共同生活,张芳认为自己无论从身体条件、经济收入、生活环境上都很难对小强尽到抚养义务。 考虑到本案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决定采用情法并用的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申请执行人刘力在执行过程中要照顾好小强,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能因为没有血缘关系而使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另一方面站在法官的角度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用法律的严肃性和理性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告知张芳抚养子女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因为存在困难而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既不抚养子女也不支付抚养费,这种行为会涉嫌构成遗弃罪,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张芳下达了追究刑事犯罪预告书。经过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动之以情地劝解,帮助分析利弊,打消心中的顾虑,张芳终于同意接受、抚养小强。在法官的主持下,小强顺利地被送往张芳处抚养,张芳当场承诺一定要照顾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并会尽全力在最短时间内将全部抚养费给付刘力。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莫让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伴随孩子一生的心理创伤。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