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撞倒电动自行车 车主赔偿受害人千元医药费 |
||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8日 | ||
只因抬手一开车门,便导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骑电动自行车者由于撞在了开车门的汽车上受伤,而将汽车司机告上法庭。近日,济宁任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司机赔偿受伤者医药费1000余元。 2006年8月29日清晨7时左右,当27岁的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开车来到济宁市舜泰园小区,在门西一家店门口停车准备下车时,一辆自动自行车由西向东从小客车旁瞬间经过,在推开车门的一刹那躲闪不及,只听“哐”的一声,自行车撞到了小客车的车门上,自行车骑车人赵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脸部被擦伤出血,头部也受了伤,赵某趴在地上的表情显得十分愤怒和痛苦。车祸发生后,赵某立刻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其伤情为颌面部外伤、头外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支出住院费用1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认定此次事故小客车司机陈某驾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主人赵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驾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将原告撞倒致伤,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赵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主张的住院费、停车费等费用,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住院费、停车费等费用1000元。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