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所要提交的材料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3日 | ||
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一份。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由代理人填写的,需有执行阶段的代理手续。申请执行书应填明具体申请执行数额,填明是否采取过诉讼保全措施,并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二、申请执行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须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以上两材料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三、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由本院或中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请求一审承办法官出具。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由曲阜市劳动仲裁委出具; 四、法律文书原件一份。案件经过一、二审或再审程序的,应提交各审判程序判决书原件各一份。要求按年或按月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执行案件,可仅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提交法律文书原件,后续可提供复印件。 |
||
|
||
【关闭】 | ||
版权所有: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电话:0537-6211533 邮编:27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