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学后在学校宿舍被同学打伤的情况下学校及侵权人学生责任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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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5日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学后在学校宿舍被同学打伤的情况下学校及侵权人学生责任认定问题 一、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八、第一千二百条 三、基本案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周某某殴打过张某某一次,2021年6月16日晚,在本校宿舍楼内被告周某某打伤原告张某某,2021年6月17日张某某报案至鱼台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2021年6月17日、18日原告张某某分别到A医院、B医院进行检查,于当日下午6时35分到A医院住院保守治疗8天,入院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出院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指导治疗。2、如有不适及时复诊。花费1553.96元医疗费。2021年7月17日又入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9天,入院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出院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花费医疗费用20232.28元。鉴定报告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致左侧肩锁关节脱位,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因被告殴打造成人身损害,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庭前被告申请对张某某伤残与被告殴打事实因果关系鉴定,本院认为,两次入院记录均明确记载张某某受伤情况,且A医院的出院记录载明,系保守治疗,出院时未康复,故后又去C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常理与事实,本院足以认定,故本院当庭驳回了被告的鉴定申请。对于被告辩称伤残鉴定报告系在被告不知道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违法,不能使用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质证鉴定,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和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程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系初一11班同学原告张某某是在D中学生活期间受到伤害,自身无过错;被告周某某虽然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无论对加害人还是对受害人。D中学仅提供宿舍规定上墙照片一张,规定学生不得打架,还有老师进行校园欺凌教育的照片。伤害行为发生D中学宿舍的洗刷间且是在晚上9点15分左右,是在公共场合,不是发生在宿舍房间内,张某某在2021年6月16日晚9时15分许受到伤害,此时已将近寄宿学生熄灯就寝的时间,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或学生会干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结合本案伤害发生在2020年6月16日,2020年4月份被告周某某就已经打过张某某一次,这两次学校除进行调解外未依法依规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D中学没有认真对待校园欺凌行为,D中学也未将防治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各项工作落到每个管理环节,加强对学生生命教育、人格教育、法治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故D中学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二人系在学校住宿,致使周某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周某某对张某某的加害行为, 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观过错较大,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监护人虽然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原告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报警后认定被告把原告大上的事实,及推闹行为,故本案教育机构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中学在保险公司在第三人处投保了校方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未提供保险凭证本院不予认可,可就其赔偿款待赔偿完毕后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之间是的矛盾是因为其过激言语刺激了被告,才导致自己受到损害,但是矛盾的起因是因为被告故意绊倒原告,且在被被告殴打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还手,故本院确认张某某无过错。周某某先后两次殴打张某某,造成张某某身体损害并致伤残,构成校园欺凌,校园欺凌对受欺凌者不仅是身体伤害,更持久的表现为心理精神伤害,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相较于成年人,被同学殴打后更容易在心理上和精神上产生阴影和伤害,故认定周某某的侵权行为已对张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张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作为家长来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要以身作则,做到与人为善,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避免放任不管、教而不当。结合周某某的过错等原因,本院确认周某某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责任,第三人D中学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张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有住院病案、用药清单、门诊病历及医疗票据相互印证,为必要、合理的支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请及质证意见,张某某因本次被殴打造成的损失确认为:医疗费21786.24元,门诊费用2779.15元,伤残赔偿金47066×20×10%=94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A医院住院期间240元(8天×30元),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450元(9天×50元),共计690元;护理费1360元(17天×80元),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票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仅支持原告张玉标的7张车票的票面价款108元;营养费支持住院期间即510元(17天×30),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以上共计123665.39元。经计算确认:由被告周某某赔偿张某某的损失86565.77,应由周某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D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099.6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6565.77元。 二、第三人D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099.61元。 五、案例解读 类似的案件校园中发生较少,学生之间打架而且把别人打成伤残,实在是让人痛心疾首,虽然打人不是在上课期间,学校也进行了教育,张贴了不准打架的规定,但是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对学生身心健康危害极大,结合被告之前几个月就打过原告一次,学校并未认真处理,没有对被告进行严格的教育,导致被告没有悔改,反而导致更大的矛盾,致使本次把原告打伤致残。故本院认我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是主要责任,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我认为若想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学校和家长都有很大的责任,学校的教育监管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认为只要把校规、班规张贴在班级宣传栏或寝室墙上就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团结友爱、不欺负同学,一旦发生欺凌事件一定要严肃处理,高度重视,防止酿成更大的灾祸。作为家长来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要以身作则,做到与人为善,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避免放任不管、教而不当。 承办人:王广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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