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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案例】探望权的行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9日

【裁判要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某,男。

  被告:薛某某,女。

  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每月探望婚生女白小某一次。事实和理由:白某某与薛某某于2010年9月网上认识,自由恋爱,2011年2月在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育一女白小某。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感情破裂。2016年8月,双方在微山县民政局协商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孩一名,四岁半归女方抚养。男方不负担任何费用。男方通知女方后可看望孩子。离婚后半年还可时常与闺女电话联系,之后便拒绝了电话联系及探望。近一年来多次与薛某某协商探望事宜未果。

  薛某某辩称,对于双方婚姻形成过程、离婚事实及子女抚养的情况无异议。双方离婚时白某某承诺不探望孩子,因为婚姻登记处要求不能这样表述,所以才写上探望权的情况。离婚后,白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薛某某再婚后,婚生女白小某已经融入新的家庭,新家庭的爷爷奶奶和继父对白小某照顾很好,如果白某某突然之间探望孩子,因孩子年龄尚幼,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薛某某不同意白某某探望婚生女,等婚生女成年后,白某某可以探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白某某和薛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1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白小某。2016年8月,白某某和薛某某因感情不和在微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白小某由薛某某抚养,白某某通知薛某某后可看望孩子。离婚初期,白某某能够通过电话和白小某联系,后薛某某拒绝白某某探望白小某。

【裁判结果】

  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鲁082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被告薛某某协助原告白某某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婚生女白小某一次。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白某某和薛某某离婚后,薛某某拒绝白某某探望白小某,侵犯了白某某的合法权利。白某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理由充分,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白某某和薛某某就子女探望方式、时间无法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应每年寒暑假各探望一次为宜。薛某某辩称不同意探望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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