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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2)鲁0827民初2129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827民初2129号

    原告:王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七,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六,男。

原告王五与被告王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六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2日,被告在鱼台县王庙镇购车时,因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37000元,十个月还清,每月还款3700元,如不按期偿还,提前一次性追回本金及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

王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2日,王六购买车辆登记在鱼台正合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运业务,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五借款37000元并向王五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分10期偿还,每期还款3700元,并约定出借方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方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六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五借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基数37000元,自2022年8月8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五律师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王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蔡艳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杨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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