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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案例】(2022)鲁08民终4235号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4日

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张某挂靠经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42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张某将鲁HXXXXX大型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车辆保险由张某购买。现张某车辆脱审脱保,并长期拖欠车辆分期,鱼台某运输公司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履行合同,张某拒不配合。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解除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张某支付鱼台某运输公司违约金30000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常见条款,被告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知,其辩称不知道有该条款,违反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法则,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张某在履行车辆挂靠合同中,致使车辆脱审脱保,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违约金制度的设立,不仅仅限于弥补损失,还有制裁违约的惩罚性。因此,本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仍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已示惩戒。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为5000元。本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2021年4月12日签订车的鲁HXXXXX辆挂靠合同;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鱼台某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了车辆挂靠等事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被上诉人在挂靠经营期间应及时足额的购买车辆保险、必须保证车辆每年按期年审合格并不得脱审”,若违约应当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金。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车辆脱审及未购买保险理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其中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一审法院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鱼台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除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合同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毁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带来的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该条款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酌情减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违约金为本质是保护守约方的的经济损失,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干预,这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本案根据上述法律适用的原则,通过酌减违约金,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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