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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方式,是“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鱼台法院开展系列执行行动,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运用执行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部分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印发,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案例二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郑某某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郑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向王某某借款114000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上述欠款,郑某某未按期偿还,王某某诉至法院。鱼台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王某某欠款11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出击

  法院执行立案后,郑某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9年9月18日经鱼台法院决定被拘留十日,拘留后,郑某某偿还王某某38000元,后未继续还款。经调查核实,郑某某从事外墙保温工程,2020年以来,每年微信收款10余万元至40余万元不等,且存在高消费情况,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不执行。鱼台法院认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郑某某现已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既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鱼台法院综合考虑郑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对郑某某进行刑事处罚,既有效打击了郑某某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也为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有力捍卫了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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