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鱼台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三强三优

三强三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被司法拘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方式,是“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鱼台法院开展系列执行行动,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运用执行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部分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印发,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案例三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被司法拘留

  ——贾某某和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贾某某在为陈某某检查温度表达到顶点的锅炉时,因锅炉爆炸造成身体大面积烧伤。后贾某某与陈某某协商医疗费赔偿等事宜未果,诉至法院。鱼台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某与陈某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对损害结果均存在过错行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64709.4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贾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出击

  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既未按期履行,又未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鱼台法院根据贾某某的申请,依法将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但陈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鱼台法院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决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陈某某在司法拘留期间,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积极向贾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鱼台法院依法解除了对陈某某的司法拘留,本案执行完毕,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对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妨害执行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也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严重妨害了法院执行活动。鱼台法院通过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文中均为化名)

关闭

版权所有: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电话:0537-6211533 邮编:272300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7-6211533 举报邮箱:ytfy@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