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鱼台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营商环境 > 工作动态

【营商环境法律宣传】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违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违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条文】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对管理人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但不管管理人如何组成,管理人实质是基于信用接受委托工作,受雇于人,对指定其的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方面的监督。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处于中心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当事人之一。它受人民法院的指派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处理破产企业的内部事务,代理债务人处理外部营业事务,管理、处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人民法院与破产人、破产人与债权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之间起到传输信息和协调关系的桥梁作用。可见,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执行职务。本法“管理人”专章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明确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条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依法”处以罚款,是指依据有关管理人身份的相关法律处以罚款,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闭

版权所有: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 电话:0537-6211533 邮编:272300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7-6211533 举报邮箱:ytfy@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