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法律宣传】破产法解读之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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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 ||
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发动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具体如下: 1.债务人。根据债务人重整申请提出的时期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一种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债务人的出资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但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允许出资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也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制度的区别之一,充分反映了重整程序旨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实现挽救债务人企业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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