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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加速到期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我国现行《破产法》《担保法》均未对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如何受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人能否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责任?在主债务未到期时,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保证人能否以主债务未到期而予以抗辩?一般保证人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条文】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条文理解】

首先,保证人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也无论是主债务是否到期,一旦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均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债权的审查确认和核查。

其次,保证人破产而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加速到期。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为债权人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提供明确的依据,二是为后文规定的一般保证人不得在主张先诉抗辩权提供明确的依据。

再次,一般保证人不得在其破产中对债权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分配额应当予以提存,待主债务到期后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情况在决定实际分配。

最后,保证人在其破产程序中承担责任后,保证人的管理人享有对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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