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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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 ||
债权并进行分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负有连带义务的数个债务人同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并非专门针对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但可以参考适用到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那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申报债权并进行分配呢? 【条文】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要点提示】 一、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也无论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先行分配,还是保证人的破产程序先行分配,“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二、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只要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并且债务人已经进行了清偿,则处于避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出现同一债权获得两次清偿的现象,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即丧失了求偿权。易言之,只有在债权人未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仅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可以行使求偿权,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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