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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时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条文】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申报的规定。  

【本条释义】  

  • 未到期的债权

在民事活动中,除非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一般说来,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会提前到来。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因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使得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尚未届清偿期限的债权提前到期。究其原因,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所有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即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也必须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加以申报和清偿,只有这样,才能使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的目标的实现。  

  • 附利息的债权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因此,有必要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债权人已经收取了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的,其可申报的债权数额为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的总额减去未到期的期限内将会发生的利息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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