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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法院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8日

  

  2011年5月1“醉驾入刑”以来,兖州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9件,已审结49件,判处49名被告人有罪,案件数量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的9.09仅次于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的所占比例(见图一)。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从性别上看,均系男性;从职业上看,以农民为主,共计53人,占90,城镇居民6人,占10,城镇居民中以无业的为主,有工作的仅2人;从年龄上看,均系成年人,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22岁,主要集中在20-30岁的年龄段;从户籍属地上看,绝大多数是本地居民,外地户口的仅1人;从文化程度上看,具有初中文化的较多,占80,其次是高中或中专文化的,占12,小学或文盲的占6,具有大学文化的仅占2(见图二)。

  二是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较高。已审结的案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231.4mg/100ml,最低的90.9mg/100ml。大多数集中在120-160mg/100ml酒精含量在80-100mg/100ml的仅1人。

  三是从醉驾机动车类型上看,主要是摩托车(包括燃油助力摩托车)和轿车。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43件,占案件总数的73,醉酒驾驶汽车的16件,占27

  四是从犯罪的直接后果上看,醉驾行为绝大多数带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发生,且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均发生的居多,造成单独的财产损害或者无损害的较少。

  五是从案件来源上看,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报警查获的为主,共55件。其中,被告人因与他人发生碰撞而被报警的50件,另5件是因被告人自行驾车碰撞路边设施而被报警查获。非事故被警方查获的4件,占案件总数的6.8

  六是从案发地来看,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主,城区的占少数。已审结的49起案件中,发生在城区的13件,占22

  七是从案发时间上看,夜晚的居多。夜晚发案的42件,占71%;上午发案的5件,占9%;下午发案的12件,占20%(见图三)。

  八是醉驾案件一般伴随有其他违法行为。从审结的案件看,醉酒者一般还伴随有无牌、无证等其他违法行为,尤其是骑行摩托车者,单纯的醉驾仅有3件。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是宽严相济,量刑均衡。在审结的49起案件中,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判处监禁刑的30件,占案件总数的61,其中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的11件,拘役两个月的12件,拘役三个月以上的7件;被判处拘役并缓期执行的19件,占案件总数的39%,主要原因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缴纳罚金。

  二是简易程序适用率高,当庭宣判率高。所有“醉驾”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大多数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和当庭宣判,审理周期在20天以内,占到案件总数的90,仅有1起适用了普通程序。

  三是聘请律师辩护率低。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正是因为“醉驾”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聘请律师出庭辩护的案件仅有5件。

  四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审结的49起案件中,一审服判息诉率为100%,无一上诉或抗诉。

  三、“醉驾”案件频发所折射的问题

  一是酒文化兴盛,侥幸心理强。饮酒在我国是根深蒂固、长盛不衰的传统文化,在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洒是须臾难离的,中国人喝酒的场合太多了。其次,面对劝酒是不想接受、又难拒绝,劝酒在中国酒文化中极富文化内涵,请人喝酒,不劝人多喝几杯,就是失礼,会让人误认为是小气。而自己被劝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人面子,不能爽快地喝就是不够义气。喝完酒后,伴随的是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这么巧碰上交警查车,更不会发生事故。为躲避交警查车,醉驾者大多选择绕开城区主干道,顺偏僻小路驾驶。骑行摩托车者,此方面的侥幸心理则更强烈。

  二是规则意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法不责众、情大于法的意识仍存在于一些驾驶员的思想意识中,不把酒后开车作为严重道德问题甚至违法犯罪问题,甚至攀比或归责于“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一些驾驶员认为驾驶摩托车不需要什么证件,助力摩托车不是机动车,因而导致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一些驾驶员认为熟门熟路,喝点酒不影响正常旅途,因而导致其醉酒后仍要坚持驾车的现象等等。这些认识,关键是因规则意识匮乏,安全意识不到位。

  三是法律认知有盲区,普法宣传仍有缺失。目前,广大农村存在大量的农用机动车,许多农民驾驶员文化程度不高,也不注重对交通法规的学习。不少人根本分不清什么是“醉驾”,什么是“酒驾”,认为驾驶农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甚至认为查处“醉驾”主要针对汽车等四轮机动车,不应该同样适用于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等。

  四是夜间醉驾多、易躲避,交警查处“捉襟见肘”。醉驾行为一般发生在夜间,加之交警的执法力量有限,常态化查处力度不够,醉驾行为被查处的概率较低,因而大多数案件是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报警而发现的。另外,摩托车驾驶的机动性较强,往往采取临时掉头、小路逃跑等躲避方法,更具隐蔽性。

  四、防范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建议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打击“醉驾”行为的长效机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总体要求,公安、检察、法院要紧密配合,建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强化协调、增进沟通、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的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快速、准确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长效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查处力度,迅速立案、侦查,及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快速、严厉打击“醉驾”刑事被告人,震慑此类违法人员,以儆效尤。

  二是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等社会多方面的协力配合。法院要拓展审判职能,扩大审判效果,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的功能和作用,联合新闻媒体,加大警示宣传力度;交警部门要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让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与汽车数量的增加、公路网络的延伸同步提高。

  三是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力度。面对庞大的摩托车驾驶群体,要特别注重宣传、教育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无牌、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要分阶段、有侧重,进行集中综合整治活动,争取较短时间取得明显成效。

  四是大胆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总结典型案例,汲取成功做法,加大调研力度,集思广益,大胆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比如,向明确有驾车任务的司机劝酒者,也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司机驾车到酒店就餐,酒店严禁对其供酒,如确需饮酒,那么酒店应责令司机办好代驾手续,方可饮酒,否则,双方都属违法行为,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设禁酒驾引导员,发现酒后驾车的一定要劝阻,劝阻不了的必须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举报,交警第一时间通知卡点将车子拦截;同时加强查酒驾频率,延长查酒驾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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