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法院民商事审判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始终秉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59号文的“流程再造”理念,多用、巧用、善用《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的规定,民事审判杨超团队利用元旦前两件诉前案司法鉴定出具结果的有利时机,提前排期于2022年元旦后,进行听证、调解,分别于2022年1月5日下午及1月7日上午当场诉前调解成功该两案。分述如下:
2021年国庆节前一件诉前调解案经法院分调裁平台,分配由杨超办案团队处理,原籍泰安、在兖州某高速公路工地的民工陈良,随李姓包工头制作桥梁预制件时,夜间拆除桥梁模板时不慎被钢制模板砸倒在地,导致双侧多处肋骨骨折、腰椎体骨折、左肩关节骨折,鉴定为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2022年1月5日下午来到本院进行听证协商,要求包括李姓包工头及桥梁制作公司、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等公司共同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50余万元。李某辩称陈良的合理合法损失可由其承担赔偿,但要扣除已垫付医药费8万余元,并按照自身主要责任、陈良次要责任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桥梁制作公司等单位的出庭代表亦辩称桥梁制作的劳务已承揽给李某,陈良只是李某雇佣的民工,无论如何赔偿,均由李某一人负责,我们公司可对其监督、保证其依法合理赔付。经法官主持反复调解协商,李某和陈良就过错程度达成协商意见,但对赔偿数额在28万和25万之间举棋不定,本院法官及时跟进、释法明理,从诉讼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出发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三天内给付26万元的协商意见。夜幕降临,双方面带微笑在“司法为民”霓虹灯下,匆匆踏上归程。
在2021年的11月,经法院分调裁平台,分配来的案件,案情:兖州临近的邹城民工在兖州城区某新开发房地产工地上,在地槽施工时,不慎滑落摔伤,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1月7日上午,受伤民工刘忠及雇主张某如约来到法院。经当场听证受伤原因,主要是因为雇主未提供足以保障安全的设施和条件,且刘忠仅仅是因为自己穿的布鞋容易滑脱而导致最终惨剧,所以刘忠提出的十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张某并未做过多的辩解,其主要担心自己赔了钱,该民工不配合团体保险的索赔,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对扣除垫付医药费的实际赔偿款8万余元春节前后分期支付,基本无异议,但刘忠的心思主要聚焦于及时拿到赔偿款,张某的心思则是钱交付后,刘忠对保险索赔懈怠配合,法官则因势利导,给双方建议在首期款支付同时,即约定刘忠配合保险索赔的义务。双方对此纠结迎刃而解,随即签署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共同表示首期款支付前,将尽早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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