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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法院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出庭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8日

  近日,邹城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审查案件辩护人、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出庭制度,杜绝诉讼代理人乱出庭、出庭不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严格把关代理人出庭资格。规定只能由持有律师资格证、法律工作者证及没有这两类证书但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这三类人才能出庭,并特别提出,离任法官、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人员的拒之门外,拒绝其出庭。特殊情况,其他人员确需出庭代理的,须经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严格审查代理人“两证一书”。在开庭审理阶段,要求合议庭主审法官、独任审判员必须审查诉讼代理人的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出庭证(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两证一书”的原件,审查无误后,代理人方能参加庭审,对于“两证一书”不全者,一律不允许出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也应审查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严格规范代理人庭审言行。从提高庭审效率,利于审理入手,庭审法官注意控制、引导好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言行,既规范代理人的庭审行为,杜绝庭审接听电话、随意走动等庭审不规范行为,又规范好代理人的发言,在控制代理人的辩论时间同时,要求代理人庭审用语得当,避免言语过于激化,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影响庭审;严格监督代理人审查与管理工作。要求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的工作关系,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2010年6月18日《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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