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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之间转账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关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8日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基本案情】

  关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汇款20000元。2021年1月2日起,上述银行卡先后7次被采取冻结措施,生效和轮候的冻结记录为4次。

  另查明,邹城市公安局通过查询显示四次有效冻结的原因为四个不同的公安机关认定案涉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

  【裁判结果】

  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双方对关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向李某某名下某一银行卡(以下称案涉银行卡)内汇款2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李某某主张在2020年12月15日左右将案涉银行卡出售,且案涉银行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关某某主张返还的20000元款项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理由如下:一是关某某本人经本院通知并未出庭接受询问,关某某代理人在陈述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转账记录、交易账户信息等关键信息均无法予以明确陈述,与李某某初次联系时间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对如何获得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也未给予明确的合理的解释,更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的佐证。整体而言关某某的陈述可信度较低。二是经本院通知,李某某本人在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后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了本院的询问,其陈述的部分内容与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反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某陈述的可信度相对较高。李某某另主动陈述还曾出售其他银行卡,其本人也因涉嫌段某某被诈骗一案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三是案涉银行卡交易明显存在异常:1.案涉银行卡在2020年12月1日(查询起始时间)至2020年12月28日间仅有8笔交易(含银行扣除网银盾费用一笔),最大交易金额为67.5元;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日(第一次被冻结时间)间,该银行卡交易记录达240余条,交易金额主要从千余元到数万元,单笔最大交易额高达60000元。款项存入(汇入)人相对分散,而转出相对集中在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段某1、李某1等人的账户中,且绝大部分款项在转入后不久(基本上在下笔款项汇入前)便被转出。2.截止本院查询之日即2021年4月25日,案涉银行卡已被永久挂失,自2021年1月2日起先后共有7次司法冻结记录,生效和轮候的冻结记录为4次。四是根据本院的协查要求,邹城市公安局查询案涉银行卡的冻结信息显示,四次有效冻结的原因为四个不同的公安机关认定案涉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在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成为犯罪工具,关某某主张返还的20000元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关某某的诉求不宜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关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最后要指出的是关某某主张返还的款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关某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驳回关某某的起诉。

  【案例解读】

  一、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犯罪的认定

  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并不相识,双方之间的转账(汇款)缺乏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特征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特征相类似,需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区分。二是收款银行卡在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次数、交易规模等方面存在明显异常,这与电信诈骗刑事犯罪涉及被诈骗人员众多,短时间内交易频繁,诈骗人急于将赃款转移至“安全处”等特征相符合。三是收款银行卡有无被侦查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及被采取措施的次数,一般情况下被采取措施的次数越多涉及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四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向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电信诈骗犯罪的部门了解情况,确定收款人账户被采取措施的原因。

  二、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涉及人员众多,被诈骗人员所住地域相对分散,加之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多为团伙作案,存在较为细致的分工,还可能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属于侦办难度较大的刑事案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官难以通过调查取证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事实,因此只要求通过调查能够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有电信诈骗刑事犯罪嫌疑即可,不要求达到刑事侦查立案的标准,更不要求达到刑事定罪的标准。

  三、民事案件驳回起诉后的问题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均可消除民事案件事实涉及电信诈骗刑事犯罪的嫌疑,当事人重新以民事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承办法官: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志浩

  编 写 人:邹城市人民法院   李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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