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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婚约彩礼起纷,劳燕分飞莫绝情——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3日

  一、裁判要旨

  提到“结婚”这个词,人们可能立马想到“彩礼”。我国传统的婚嫁风俗中,有三茶六礼,也有十里红妆。《诗经》有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在古代,布匹、野鹿等都是常见的聘礼。而今彩礼多是现金、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不断上升。然而婚姻缔结的过程往往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一旦准备结婚男女感情破裂而分手的情况或结婚时间很短的年轻夫妻闹离婚,双方就会因彩礼发生纠纷。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及应如何返还,在案件审判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基本案情

  朱某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朱某退伍之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双方在2021年2月定亲,朱某在此期间向张某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6万元。朱某认为,在定亲后,张某自始至终向自己以各种名义索要财物,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因无法满足张某经济上的的各种无理要求,双方发生激烈的矛盾,2021年11月女方提出分手,之后再未见面。朱某因为在双方交往期间为张某花费20多万元因此导致自身经济非常因难,双方分手后,朱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但是遭到张某拒绝,朱某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返还。

  四、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

  一、张某是否应该返还彩礼的问题。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确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中,朱某与张某未依法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物返还给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朱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朱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见面礼的收取人系张某母亲,但该见面礼给付的基础系朱某与张某订立婚约,其母只是代收人,也未实际使用该款项。故张某父母无需向朱某返还见面礼,应由张某返还。

  二、返还彩礼数额的问题。本案中,朱某订婚时按习俗以现金和购买三金的方式等向张某支付的彩礼××××元(见面礼××××元、三金费用××××元、支付宝转账××××元、微信转账××××元)均属于双方为结婚而发生的财务往来,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之目的无法实现,上述款项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订婚宴开支,系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消费性费用,并未由张某取得,朱某主张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作为情侣互相表达爱意所进行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故朱某给张某的520元,系众所周知的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转款,视为赠与,不予返还。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转账,该转账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朱某主张返还,理由不当,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朱某主张给张某购买的物品,因该性质系赠与而非彩礼,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张某主张在同居期间支出的费用,该费用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不当,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三、返还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结合朱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张某以返还朱某彩礼款××××元为宜。对朱某的诉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故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彩礼款××××元。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解读

  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现实生活中,男女未登记结婚,但订婚或举行结婚仪式后实际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数,在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上,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的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是已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成为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是高价彩礼不仅不符合我国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婚恋观,根据自愿合理的原则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彩礼。但普遍存在的习俗不可能立即消失。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彩礼的赠送者还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

  案件承办法官:孙宏伟

   编写人:孙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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