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16时许,原告门某在被告邹城爱客酒店处洗澡,在洗澡过程中滑倒在地,导致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邹城市人民医院治疗10天,邹城爱客酒店为其垫付费用1000元。医院诊断门某伤情为:左尺骨冠突骨折、左肘关节半脱位、下颌皮肤裂伤术后。后双方因责任承担、赔偿问题酿成纠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鲁088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原告门某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损失的80%,被告邹城爱客酒店承担损失的20%。扣减被告已垫付的1000元。被告邹城爱客酒店还应赔偿原告门某29274.194元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为,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浴室的地面虽为防滑瓷砖地面,也已提供防滑专用拖鞋,但由于浴室环境的特殊性,在经过水浸之后,顾客在瓷砖地面上行走,也不能完全避免摔倒,浴池经营者即被告除应设置安全警示外,还应采取其他一定的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浴客摔倒。因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同时原告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去浴室洗浴可能会有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是众所周知的,作为浴客也应十分注意以防受伤。因此,原告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损失的80%,被告承担损失的20%。
承办法官:邹城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一级法官 王彬
编写人:邹城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法官助理蒋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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