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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中,默示同意(积极作为)应作为债权人同意之作出方式——薛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6日

  一、裁判要旨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关键要件之一,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关于债权人同意之作出方式,可以包括明示同意(书面或口头)和默示同意(积极作为)。默示同意只能是债权人接受或请求第三人还债,故债权人的同意不应局限于口头或书面承诺的形式,其行为亦可表明已同意转移该债务。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三、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某为案外人楚某(经营大理石厂)运输货物,运费共计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5000元,楚某与被告郑某某协商后将该笔债务35000元转移至被告郑某某处,原告薛某某与妻子前往被告郑某某处要求其书写欠条一份,载明:“借款人:郑某某(身份证号:372926**********)于2021年3月30日向出借人薛某某(身份证号:370825**********)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叁万五仟元整,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号至2021年6月30号,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5%,叁万五仟元每月500元利息,现已收到上述借款。出借人薛某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发生争议时,如协商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郑某某(手印)2021.6.30号”。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郑某某未向原告偿还35000元。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案外人楚某欠原告原告薛某某35000元,其将该债务转移至被告郑某某处,原告要求被告书写新的欠条,该行为表明原告同意该笔债务的转让,因此,该债务转让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35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郑某某取代原债务人楚某成为新的债务人,对原告负有清偿35000元债务的义务。邹城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鲁0883民初3195号判决: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某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宣判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务转移,也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

  债务转移的要件是: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自然债务不能转移;2.转让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以及依照性质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3.须有债务转移的内容,债务受让人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4.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借贷关系的外形中包含着对债务转移的认定,除原被告外主体还涉及第三人楚某,楚某将债务移转至被告处,原告驱车外地向被告索要欠条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同意该笔债务的转让,本院依照债权人驱车索要欠条的行为,认定该债权人已同意转让债务,故债务转移成立。

  王立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如果当事人对原债务人是否同意完全退出债务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换句话说,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同意原债务人免责,二是同意第三人还债,两者缺一不可。

  承办人:贾永升

  编写人: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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