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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屈某悦与屈某平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3日

  一、裁判要旨

  当今社会离婚率攀升,随之而来的便是子女抚养的问题。一部分是抚养关系,一部分是支付抚养费。本案例就是围绕抚养费的问题进行解析探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关注,法院应从未成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紧迫性和关联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案件,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基本案情

  屈某悦系被告屈某平与屈某悦母亲崔某梅的婚生女,崔某梅与屈某平于2018年在邹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屈某悦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和租房费400元支付十八周岁为止……”。崔某梅与屈某平自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屈某悦之母崔某梅看养,被告屈某平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给屈某悦。随着屈某悦年龄增长,各项花费逐年增加,物价也是日渐上涨,屈某悦母亲长期一个人负担屈某悦的所有开支早已力不从心,屈某悦和母亲的生活捉襟见肘、狼狈不堪,故屈某悦希望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将之前欠付的抚养费付清,以后每月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屈某悦,让屈某悦能和其他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享受到父母的关爱。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屈某悦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结果

  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数额问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屈某悦主张××××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生活费、租房费,理由得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看养费,双方约定看养费付至屈某悦满××周岁,后期看养费是否支付,随被告自愿,经庭审调查,被告不同意继续支付后期看养费,屈某悦主张后期看养费,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拖欠生活费、租房费数额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生活费每月××元,租房费××元);关于看养费,根据屈某悦年龄,屈某悦××周岁为××年××月××日,看养费数额为36000元(××年××月××日至××年××月××日,看养费每月1500元),上述款项合计88800元。

  关于2022年5月12日起的抚养费问题,屈某悦主张每月支付3000元,被告同意每月支付1200元。关于抚养费的确定,根据原被告举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每月12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屈某悦主张被告收入较高,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屈某悦屈某悦2018年9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的抚养费88800元。

  二、被告屈某平自2022年5月起每月12日前支付给屈某悦屈某悦抚养费1200元,直至屈某悦屈某悦18周岁为止。

  五、案例解读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屈某平与崔某梅离婚时就对屈某悦的抚养及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屈某平应当遵守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四年多的时间,其并未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案件的沟通以及审理的过程中,屈某平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给他的财产,崔某梅未给其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损害了屈某悦的合法利益。法官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支持了其合法诉求。如本案中双方父母存在的纠纷应积极协商或另案处理,不应该以子女的利益做为博弈的筹码。

  在本案中,在双方之间沟通以及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父母双方存在很多不当的行为、言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引导,对如何避免纠纷的再度出现提出长效建议: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也将是孩子一生的“教材”。在屈某悦未来成长过程中我们希望,崔某梅与屈某平能不断完善自我,正确理解和履行父母职责,以无私的关爱陪伴屈某悦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同时,我们更希望屈某悦的父母,也包括双方的家庭,均能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为屈某悦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并尽最大可能共同作妥善安排,使屈某悦的生活和学习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共同努力保护好孩子脆弱的心灵,最大限度降低婚姻关系解除对孩子的不利影响。

  案件承办法官:孙宏伟

  编写人:孙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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