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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且侵权人、保险公司已根据约定履行完毕的,受害人无权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田某某与王某某、蒙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河北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30日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田夫更在事故发生后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签订,并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且赔偿款20787元已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给原告田夫更,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现田夫更提出诉讼无事实依据,亦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基本案情】

  田夫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计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5日12时许,王元振驾驶鲁Q7XXXX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102/1XXXX邹城市张家庄路口处,遇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鲁HVXXXX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王元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交强险公司己经赔偿完毕。被告2系车主,为该车在被告3处投保机动车商业统筹险,未对原告进行赔偿,为 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王元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蒙阴县增益物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事故发生后已经和田夫更达成赔偿协议,已经将赔偿款20787元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给原告,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因此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河北鑫泽交通运输(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公司与蒙阴县增益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统筹合同建立了合同关系,事发后原告车辆去了维修站维修,我公司积极与维修站进行沟通、定损。田夫更却告知维修站不要和我公司沟通,维修费由他垫付。我公司随后与田夫更多次沟通,田夫更最终同意我公司协商的修车价格。我公司已经将赔偿款20787元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给原告,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由田夫更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有电话录音为证,现在原告背信弃义,违背道德良知,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21年9月25日12时许,王元振驾驶鲁Q7XXXX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102/1XXXX邹城市张家庄路口处,遇由南向北行驶田夫更驾驶的鲁HVXXXX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元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月14日,田夫更签署协议书,约定鲁HVXXXX车损坏一次性统筹赔偿款20787元。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2022年1月30日,该赔偿款转入田夫更账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田夫更在事故发生后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签订,并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且赔偿款20787元已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给原告田夫更,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现田夫更提出诉讼无事实依据,亦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夫更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田夫更在事故发生后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签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且不存在显示公平等,应为合法有效。尤其是赔偿款20787元已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给原告田夫更,同时协议明确约定三方互不纠缠就此结案,现田夫更提出诉讼无事实依据,亦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   孙庆国

  编写人: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赵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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